关键词:煤炭资源税煤炭价格关联交易折算率代征
我国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山东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4%.本文结合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山东省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初步效应,对煤炭资源税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山东省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初步效应分析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煤炭资源税改革前,山东省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其征税对象为原煤,按照每吨3.6元征收;改革后,山东省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其征税对象为原煤和洗选煤,按照销售收入的4%从价计征,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并入资源税,取消“用电保证金”“炸药管理费”“驻矿工作经费”三项向煤炭企业收取的规费。
(二)改革后煤炭资源税费负担总体下降,但企业税费负担有增有减
改革后山东省煤炭资源税收入大幅度增加,但地方政府性收费大幅度减少,全省煤炭资源税费收入与改革前相比总体下降。以2015年为例,山东省煤炭资源税收入16.8亿元,同比增收9.5亿元,增长131.3%;全省煤炭行业资源税费负担较改革前减少5.3亿元,资源税费负担率由5.18%下降到3.94%,降幅达23.9%.
改革后山东省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有增有减。煤炭资源税费负担(原从量计征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用电保证金、炸药管理费、驻矿工作经费之和与销售收入比值)上升的企业占25.9%,主要分布于济南、烟台等6市,其煤炭资源税收入占全省的6.1%;煤炭资源税费负担下降的企业占74.1%,主要分布于济宁、枣庄等5市,其煤炭资源税收入占全省的93.9%.
(三)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变化的原因
1.税率设计合理。按照支持煤炭企业减负、兼顾财政收入的思路,全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4%,洗选煤折算率为70%-90%.4%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与改革前的“一税两费”负担水平基本持平,加上洗选煤折算率抵减等因素,保障了煤炭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总体下降。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以来出现的新问题
(一)部分煤炭企业业务复杂,计税价格难以准确核定
(二)煤炭信息获取机制不健全,涉税数据难以全面掌握
(三)洗选煤折算率“一刀切”的管理方式缺乏公允,不够合理
目前,山东省各市(地)洗选煤的折算率由市(地)财税部门共同测算,确定一个固定比率。而从两年来的运行实践看,洗选煤长期确定一个固定比率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不同时期的实际状况,以此折算率为依据征税也就不能体现煤炭资源税改革促进公平的基本原则。因为折算率的确定取决于洗选煤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等因素,而不同煤炭企业洗选煤的上述因素差别较大,就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不同时期、不同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也有较大差别。因此,目前各市(地)实施的洗选煤折算率一个固定比率、“一刀切”的做法,使许多企业洗选煤折算率并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少数煤炭企业利用这一政策规定,对原煤进行简单低成本的洗选后,便按照洗选煤折算率的标准申报纳税,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煤炭企业偷逃税款。
三、完善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一)充分依托煤炭期货交易平台和政府信息平台,完善煤炭价格获取机制
尤其是要实现各级资源主管部门按月(季)将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开采企业户数等情况向税务机关传递,为税务部门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要充分依托煤炭期货交易平台及时获取煤炭价格,积极完善煤炭资源税与煤炭价格比对机制,为税收征管、政策完善提供重要基础数据资料。
加大对煤炭企业关联交易的核查管理力度,逐一落实对煤炭企业关联交易的申报备案工作,掌握煤炭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对计税价格的影响。对于其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销售收入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关联企业间购销资源税计税价格客观公允、税收环境公平公正。
(三)完善洗选煤折算率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洗选煤折算率“一刀切”的管理弊端,财政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洗选煤折算率调整机制,确保税收征管符合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我们认为,折算率测算调整宜以一年为周期,如一年内企业洗选煤的折算率变动幅度超过10%,则应重新测算折算率,确保洗选煤折算率科学合理。对此,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可简政放权,改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在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对企业洗选煤折算率进行灵活调整,实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制度。
(四)继续清理煤炭规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五)实行国税部门代征和监管,提高煤炭资源税征管效率
在煤炭销售环节,企业生产的原煤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就基本不能流通。基于此,地税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公共平台,加大煤炭生产环节的源头管理,深度依托国地税合作平台,建立增值税与资源税联合征收的模式,在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由国税部门代征资源税,确保企业在销售环节足额缴纳资源税。而在收购环节,根据现行资源税制度,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要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据此,无论煤炭企业已税还是未税,都可由国税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形成对煤炭资源税完整的税收征管链条。如企业已税,可核实、比对,看是否有问题;若无问题,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