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4〕114号)、《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沈农种发〔2024〕93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家玉米、大豆及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2.补贴对象。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及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
3.补贴依据。生产者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大豆及稻谷种植面积,不包括在国家及省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青贮玉米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对玉米、大豆及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均以县为单位,根据全县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平均计算,实行全县统一标准发放。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进一步调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400元。将下茬复种、正常管理的大豆、玉米纳入补贴范围;大豆、玉米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根据大豆、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测算补贴额度。
(二)补贴面积核实。
当年玉米、大豆及稻谷播种结束后,各乡镇(街道或农场,下同)要组织乡镇具体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做好生产者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认工作。
1.自主申报登记。生产者当年玉米、大豆及稻谷播种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大豆及稻谷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生产者对申报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3.实行村级公示。根据经核查确认的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填写《2024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表》(附件3)和《2024年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表》(附件4)。由乡镇具体工作人员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5.汇总抽查确认。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核验全县补贴基本信息,并将信息报当地政府,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补贴面积确认工作于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由县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
1.及时划拨资金。县财政局(应于)在收到市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并收到同级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补贴基本信息后(以后到者为限)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2.规范资金发放。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玉米、大豆及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结合本地区补贴资金额度分别测算各目标作物补贴标准后,各乡镇按补贴标准将补贴基础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代发金融机构,并向代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按“一卡通”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发放补贴资金。
4.建立备案制度。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15日内,各乡镇政府将本乡镇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担当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组织做好补贴申报、核查确认、汇总公示、归档上报、抽查核验、标准测算、补贴发放等工作,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保护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的审核意见以及补贴标准等按程序拨付、兑付补贴资金。乡镇政府组织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统计核实辖区内玉米、大豆及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对本乡镇玉米、大豆及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村委会对本村填报的当年玉米、大豆及稻谷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三)规范操作流程。
(四)严格监督检查。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补贴政策,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政策要点,赢取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