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山东省各学段资助政策,贫困生上学有保障!

自2007年以来,山东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学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以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工作、社会资助等为辅助的全方位资助体系,实现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全覆盖。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资助范围

享受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对象

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资助标准

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原则上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

◆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③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

④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一)免除学杂费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办理流程

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按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的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按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比例

城乡寄宿生30%

◆补助标准

小学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每年每生1250元。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③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建档立卡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④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

(一)国家助学金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各地按区域内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和学校贫困学生分布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和指标分配动态调整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各校资助面,重点向农村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③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二)免学杂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四类优先保障对象名单实行主动资助。

(一)免学费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及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二)国家助学金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为一、二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在校生及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10%。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一)本专科阶段资助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奖励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国家奖学金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省政府奖学金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①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③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名额按照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10%的比例分配。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①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④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⑤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⑥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③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①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于每年11月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将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④公示无异议,高校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高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5.勤工助学

◆政策简介

◆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并适用于招收普通生的民办高校、成人高校。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6.绿色通道

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均开通了“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学校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学生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二)研究生阶段资助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奖励名额及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统一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2014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研究生,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级财政对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0元。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

4.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制度。

高等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性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

◆贷款范围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

◆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升、研究生、预科生。

◆贷款额度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每年8月1日至9月12日。

◆贷款地点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流程:

②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③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政策概念

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享受国家资助的学校

享受入伍国家资助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入伍国家资助对象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退役复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①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②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③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资助标准及年限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申请与审批程序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申请补偿代偿流程:

②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③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退役复学生申请学费减免流程: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资金拨付程序

1.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2.每年11月15日前,地方高校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于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申请材料备案后,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各地方高校,并由高校汇至申请学生指定账户。

(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自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通过高考(包括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全国一月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称单招)、对口升学、自主招生5种方式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资助内容及方式

资助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学费资助标准及期限

学费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学费资助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三)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3.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4.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因故丢失的可向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补办)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适用范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范围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在乡镇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补偿标准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补偿年限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5.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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