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畜产品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7.12.19【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促进猪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食动物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包括猪肉屠宰、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屠宰许可证】凡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屠宰许可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第五条【分割、分装等工艺】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分割、分装等工艺,确保猪肉的卫生质量、肉质新鲜。

第二章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第七条【病死猪及疫畜】生猪屠宰企业不得屠宰病死猪及疫畜,不得将病死猪及疫畜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禁用药物】生猪屠宰企业不得采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化学物质等对猪进行治疗和生长促进,不得将含有禁用药物的猪肉及制品投放市场。

第九条【针剂残留】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对屠宰猪的针剂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针剂残留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定的范围。

第十条【猪肉标签】猪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有明显的标签,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生产日期、保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章环境与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场地卫生】生猪屠宰企业应保持厂区及设施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理】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对屠宰废水、废料、废弃物等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施、冷库、运输设备等,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保鲜性。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生猪屠宰企业应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卫生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2]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三、生猪屠宰管理1.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3.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2.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总理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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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年5月25日颁布)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6月2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1.《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

原《条例》是13年前也就是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

《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最新的形势,新的一些形势发展,原《条例》也没有覆盖。

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这是原《条例》存在的一个问题。

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够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提出的新要求。

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

一是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践,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简单概括就是“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2.新修订《条例》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有利于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文将为您介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目的以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猪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施,符合环保标准,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审计;2.屠宰场必须符合规范,设立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采取科学的动物屠宰和疫病控制措施;3.猪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猪肉的安全和卫生;4.禁止屠宰和销售无证猪肉,监察政府部门将对屠宰场和销售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二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目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猪肉行业的管理,提高生猪肉的质量,保证人们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与利益。

尤其是在近些年猪病频发引发的口蹄疫疫情的背景下,要求所有生猪屠宰和加工企业,必须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及控制措施。

第三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需要注意的事项1.将猪肉生产企业分级管理,根据其生产规模和屠宰设施的水平,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等等;2.加强对猪肉生产建设的管理,加快猪肉生产企业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以增强其产品质量和竞争力;3.加强对生猪肉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内存在的问题带来卫生问题和经济损失。

总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将为中国的生猪屠宰和加工业带来全面的改革和提升,加大对猪肉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保护和监管。

对于消费者而言,也要求注意个人卫生习惯,选择合格的猪肉,保障自己的健康。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称“生猪屠宰”是指将健康的生猪以一定方法屠宰成肉类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屠宰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猪屠宰,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猪屠宰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屠宰产品”的范围包括生猪肉及其制品、生猪内脏及其制品、生猪血及其制品等。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消毒,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洁净。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许可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取得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九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2.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3.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4.有具备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能力的质量检测部门;5.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6.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仓储和运输设施;7.具备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

第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对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行为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确保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一些解读:1.生猪屠宰许可:生猪屠宰场必须取得相应的屠宰许可,未经许可的屠宰活动是违法行为。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屠宰场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2.生猪屠宰环境卫生:屠宰场必须严格控制屠宰环境的卫生条件,包括设立洗手设施、消毒设备、污水处理等。

这样可以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3.屠宰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屠宰场必须对屠宰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屠宰操作资质。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屠宰过程中的操作标准化和专业化,减少操作失误和食品安全问题。

4.生猪屠宰检疫:屠宰场在屠宰前必须对生猪进行检疫,确保其健康无病。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屠宰出来的猪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传播疾病。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猪肉的质量安全,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发布旨在保障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该条例规范了生猪屠宰场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屠宰环节的管理水平,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THE END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解读来了!《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这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把好生猪屠宰准入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834483
2.《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解读《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肉类食品的消费需求在不断地增长。但是频繁发生的食物污染和中毒事件,让消费者越来越关注肉类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省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将生猪定点屠宰扩大到鸡、鸭、鹅、牛、羊等,畜禽屠宰市场全面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https://enterprise.dbw.cn/system/2010/02/26/052373498.shtml
3.食品安全管理培训(1)食品卫生监督体制的延续:197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强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该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以卫生部门为主、多部门http://www.chinaaxkg.com/bannertop.asp?title1=2&bh=4&id=292
4.中共问责条例解读(通用6篇)篇3:《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近几年, 黑龙江省依法实施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管理,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 群众食肉安全得到保障。2004年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为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原来的《办法》局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e3hl0dp.html
5.今起施行!《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官方解读→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形象 3月1日,《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现场解读了《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马明和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宏杰 宜昌市公安局副局长 http://www.hbyidu.com/content/show?catid=330108&newsid=905413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版)全文解读(32页)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版)全文解读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https://m.book118.com/html/2021/0726/5321001034003320.shtm
7.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摘要】:<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DZB202001002.htm
8.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解读新修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用PPT2021-9-932021-9-93目录条例的修改的必要性01条例的主要内容02条例的贯彻落实03条例的全文解读04春天来啦,万物复苏。河水叮咚叮咚的流淌着,发出叮当的响声。风儿吹过的声音。柳树拂过的声音,小草跳舞的声音。他们汇成了一曲自然和谐的交响乐曲!给朴朴无奇的小河增加了夺目的光彩。春天来啦,万物复苏。河水叮咚叮咚的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44861225.html
9.公司商务会议安排19篇(全文)田万庆局长在会上强调:屠宰业一头连着畜禽养殖业, 一头连着食品消费, 是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摆上百姓餐桌前的关键一环, 下大力度抓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把病死动物堵截在屠宰场门外, 是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之根本;提升畜禽屠宰管理, 整治流通秩序, 对于释放和提振肉食品消费需求, 调整产业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sh4wgq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