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告知书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病害肉上市,保障人民吃上放心肉,现将生猪屠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THE END
1.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实施的重大意义 http://law.foodmate.net/show-189549.html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既是促进我省畜禽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各市(地)、县政府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o6c6obi.html
3.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14篇(全文)为了进一步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化肉品安全工作职责,完善肉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我县畜禽屠宰企业的肉品质量安全,与畜禽屠宰企业签定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肉品质量安全承诺 1、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https://www.99xueshu.com/w/filezai7xje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