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犬类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建议

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

(一)猪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六)骆驼

(七)兔

(八)家禽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

二、特种畜禽

(一)梅花鹿

(二)马鹿

(三)驯鹿

(四)羊驼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珍珠鸡

(六)雉鸡

(七)鹧鸪

(八)绿头鸭

(九)鸵鸟

(十)水貂(非食用)

(十一)银狐(非食用)

(十二)蓝狐(非食用)

(十三)貉(非食用)

附件2

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制订《目录》,是落实《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畜牧法》适用范围,对于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二)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目录》制订的原则。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其中哺乳纲的为家畜,鸟纲的为家禽。在《目录》制订过程中,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二)关于特种畜禽。本《目录》列入的特种畜禽,是指除传统畜禽以外的畜禽,主要有:梅花鹿,其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马鹿,其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羊驼,为引入品种,驯养历史悠久,用途多样;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三)关于《目录》畜禽“种”与品种的关系。《目录》中所列31种畜禽隶属于动物分类学中“种”范畴,类型相对固定。在“种”的基础上经过长期人工选育和改良,形成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生产性能不同的品种,品种数量随着育种创新、国外引进不断变化。畜禽品种要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鉴定,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

(四)关于《目录》畜禽与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配套目录,也是《畜牧法》明确要求制订的配套目录,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列入《目录》的畜禽,适用《畜牧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目录》所列物种的野外种群,以及《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

本《目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在《目录》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经认真评估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尊敬的农业农村部的同志:

对于近期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本人提出一点建议,即犬类需要纳入目录进行管理,理由在下文进行阐述。

1.附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第三点第(一)条指出,“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犬类完全符合上述描述,《三字经》中也有:“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的记述,犬类是可以算作传统畜禽的。

2.附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五)条指出,狗已经特化为“伴侣”动物,狗作为“伴侣”本质上也是役用的一种,与饲养其他动物作为伴侣是一样的,用于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符合上文提到畜类定义,且考虑到我国广大地区有食用犬类的传统的国情和目前食用犬管理不够完善的现实,国际上普遍不将犬类作为畜禽管理不应作为《目录》不收录犬类的依据,这是与《目录》制定过程中秉持的坚持科学、突出安全两点原则相悖的,将犬类纳入《目录》管理,有助于规范市场,更加明确地区分食用犬、工作犬、宠物犬等,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狗肉。

3.说明中提到,制定《目录》的四大原则之一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到我国汉族、朝鲜族等民族有食用犬类的历史和习惯,个人认为这种传统和习惯应该得到尊重,不应因为所谓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回避对犬类的管理,

印度有数亿印度教徒,以白瘤牛为圣,伊斯兰世界有十几亿人,猪肉是禁食的,不同民族、甚至同一民族不同团体,都有所偏好,不应该因为某些团体某些组织占据更大的媒体平台、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就粗暴认定哪些行为是先进的、文明的,因而放弃应有的管理,这既不自信,也不科学,更不负责。如果一定要以国际为标准,请在说明中点明国际所指哪些国家?有多少人?有多少代表性?这些国家的国情是不是和中国一样?或者在说明中提出其他更科学令人信服的依据,与国际接轨这个说法实在太过模糊和草率。

4.目前关于食用犬类有不少舆论风波,将犬类纳入《目录》进行管理,好让舆论场尘埃落定,如果不纳入,也需要更坚实的依据。

另外很重要一点,就是这个征求意见稿,征求的是“哪些动物应该纳入《目录》管理”这个主题,不是狗能不能吃,也不是西方能不能代表国际社会,大家反馈的时候要扣紧主题,先把两个附件看了吧,看那个说明附件,纳入《目录》的动物,适用《牧畜法》管理,狗要是纳入进去,至少证明狗和牛羊的地位在法律上是等同的了。

我个人觉得狗还是要当成禽畜纳入管理的,食用狗肉在我们这挺多的,有法律管理至少规范安全点,吃起来放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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