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环保网北京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绿色环保网

为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还田利用渠道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保障和支撑

(二)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THE END
1.畜牧业污染及治理12篇(全文)1.2 畜牧业对土地与水源的污染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牲畜养殖占据了地球30%的土地, 而且有更多的土地与水资源被用于种植牲畜的饲料。很多地区为了养殖牲畜, 大量砍伐森林, 使其变成牧场, 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此外, 畜牧业更是破坏土地的罪魁祸首, 约有20%的牧场用地因过度放牧、密集饲养牲畜与遭受侵蚀, 地力被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qwrj19j.html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应的处罚条例。通过法律制约(一般体现在水质保护、恶臭防治和废弃物处理几个方面)和严格的监管,很快收到效果。消除畜产公害,防治畜牧污染,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把畜牧污染的防治法规列入了国家法律范围之内。芬兰是最早开展畜禽粪便污染防治立法的国家,而立法最多的是日本,自1970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124/19/803452_262198636.shtml
3.我国畜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通用8篇)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近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再到近四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畜牧业污染治理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了“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字眼;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015年https://www.360wenmi.com/f/file8fab7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