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年)信息公开

“十三五”以来,宿松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积极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进畜禽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结构布局优化,促进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畜牧业发展稳中向好。2022年,全县生猪存栏16.87万头,其中能繁母猪1.98万头,出栏36.89万头;牛存栏1.89万头,出栏1.41万头;羊存栏2.11万头,出栏2.56万头;活家禽存栏472.18万只,出栏1897.82万只。全县肉类总产量5.83万吨,其中猪肉产量3.03万吨,牛肉产量0.21万吨,禽肉产量2.56万吨。

畜禽养殖布局持续优化。2019年,宿松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宿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松政办秘〔2019〕91号),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并结合全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发展,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宿松县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实施了《2022年宿松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以“两增一强”行动为抓手,推进清单化管理,积极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干粪堆场、发酵池和贮存池等粪污收集、处理、贮存和资源化利用设备设施,依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开创“企业+农户”的生态养殖新模式,不断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种养结合模式有效推广。近年来,宿松县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粪污处理利用模式。因场施策,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农牧结合、制肥还田”模式,鼓励开展土地、山场流转,利用自身土地、山场资源消纳利用畜禽粪污;对养殖户实行“截污建池、收运还田”模式,大力提倡畜禽养殖户与种植大户签订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通过“畜禽粪污收集+沼气工程处理+沼肥大田循环”和“畜禽粪污收集+有机肥生产+大田使用”两条技术路线实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

一是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仍需加强。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养不重治”。此外,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对周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畜禽养殖产业的粪污、臭气等污染问题反应强烈,加上畜禽养殖污染具有面广量大的特点,开展规模养殖场常态化巡查任务较重,人力、物力配置明显不足。同时现有法规针对非规模养殖的环境执法依据不足,执法也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有待提升。目前,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均采取干清粪、垫料养殖等工艺,并全部配套有粪污处理设施,但仍存在部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不规范,处理能力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无害化处理不彻底、臭气排放扰民等问题依然存在,规模以下养殖散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足、粪污处理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种养结合”不够紧密。养殖布局不平衡,导致种植业与畜禽养殖业主体分离、规模不匹配、联系不紧密等问题在部分区域仍然突出。田间地头缺乏满足处理要求的储粪(液)池和综合利用管网,同时受粪肥农田施用劳动量大、肥效慢、机械化程度低、农民施肥习惯等因素制约,种植户使用粪肥积极性较低。粪肥施用主要靠种植户经验,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用制度,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有机肥生产和运输成本偏高、施用不便、社会化服务不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尚未完全打通。

二是产业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宿松县大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规范化建设,截止2022年,成功创建14家省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全县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水平显著提升。通过推动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坚持种养结合和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提档升级,保障畜牧生产稳定,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不断提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水平。

三是畜禽污染防控持续深入。“十三五”以来,全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稳步提高,中小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条件明显改善,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逐步推广,“3+N”路径模式得到持续推广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养殖发展势头强劲,高质量发展“成色”渐显,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促进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推进畜禽粪污由“治”向“用”的转变,加快形成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统筹兼顾,强化监督。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污染现状、畜牧业发展需求、种养结合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执法倒逼作用。

二是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统筹考虑自然环境、畜禽养殖类型、结构和空间布局,种植类型与规模、耕地质量、环境承载力、人居环境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探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路径。

三是种养结合,协同减排。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科学测算养分供需状况,系统评估粪肥还田利用可行性,合理选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四是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完善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第三方服务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健康发展。

到2027年,全县畜禽养殖总体结构合理,种养结合优势进一步凸显,资源化利用水平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畜牧业生态效益进一步增强。

表1??宿松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目标

序号

指标

2022年

2027年

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90%

92%

其中:长江15km范围内非禁养区

-

100%

2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3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

4

设污水排口的规模养殖场排污许可执行率

5

排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监测覆盖率

6

省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14家

19家

依法管理禁养区域。结合《宿松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适时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强化禁养区管理,严控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加强对禁养区内已关闭、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户的巡查和监管,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防止禁养区内出现畜禽养殖“复养”现象。优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河流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成果以及全县畜牧业发展要求,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动态调整变化情况,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布局。属于长江15公里范围内的非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实现全覆盖,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在华亭镇、河塌乡、程岭乡等丘陵粮产区,重点发展生猪生产;在东、南部粮产区,依托农作物秸秆以及生态环境资源优势,重点发展耐粗饲的湖羊和良种肉牛;在西、北部山区主要发展肉羊和本地黄牛。

推动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立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结合宿松县生态农业发展要求,着力构建“主体小循环、乡镇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格局。加快推进提供沼液储运、管网管护、贮存设施管护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牧对接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探索组建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作物秸秆收集、加工、贮运中心,加快秸秆饲料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秸秆变肉”肉牛振兴计划。在二郎镇、凉亭镇等“北部山地”地区,积极推广特色经济林种植与牛、羊等草食动物养殖,或林下养禽相结合的循环种养模式;在许岭镇、华亭镇等中部产粮与生猪养殖大镇,鼓励建立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生猪养殖和种植合作社,实现自然村内部种养循环。

深化畜禽粪污治理。持续开展宿松县内畜禽养殖场数量、规模、污染处置方式的摸排,动态更新畜禽养殖场信息数据库。健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体系,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支持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以生产自动化、环境清洁化、养殖高效化为方向,更新设施设备和标准化改造栏舍,建设自动化投喂、集约化治污、无害化处理、智能化监测等设施。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推动大型规模养殖场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开展臭气减排。到2027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鼓励家庭农场实行畜禽专业化养殖和种养循环的复合式经营,支持改建提升设施装备水平,普及自动喂料和自动饮水、自动集蛋和集中挤奶、自动清粪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推广应用数字化环境控制、智能化母猪群养管理系统等设施装备和管理软件,实行精准生产、科学管理。优先支持规模化养殖场按照循环农业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进一步提升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种养结合粪肥定量定向施用。根据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分析,宿松县畜禽粪污剩余土地承载力充足,鼓励畜禽粪污自主消纳。以现代化养殖基地、规模化种植基地、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打造种养结合示范区,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协同发展。畅通还田利用渠道,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对接种植消纳地,配足储液池(罐),明确消纳数量与计划,使消纳地具体到各镇、村地块与种植类型,确保消纳落地,实现生态消纳。

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做好种养结合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技术。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建设沼液储液池(罐)和喷灌管网,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使用。肥水还田过程中,确保沼液和尾水按照作物的生长规律进行浇灌。扶持发展第三方服务业和有机肥产业,支持专业化公司、养殖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养殖场(户)集中区域建设大型有机肥加工厂,就近就地处理周边畜禽养殖废弃物。推动沃园生物等有机肥生产企业加大工艺研发力度,利用畜禽粪污生产优质有机肥料,并鼓励种植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促进畜禽粪污的高效高值利用。

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干粪堆场、发酵池和贮存池等粪污收集、处理、贮存和资源化利用设备设施,推广液体粪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因场施策,分类实施,示范引领,支持畜禽养殖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生猪、家禽、羊等养殖推行粪污堆沤肥、沼气发酵、贮存发酵、异位发酵床等模式;鼓励规模养殖场实行固体粪污膜堆肥、反应器堆肥,液体粪污密闭覆盖、酸化处理等臭气减排措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还林、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农牧结合、制肥还田”“异地集中处理、沼电肥一体化”三种粪污处理利用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循环利用。到2027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其中长江15公里范围内的非禁养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大力培育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有机肥加工、沼液配送等新型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畜禽粪污的集中收集覆盖范围和处理能力。加大PPP、ABO等模式支持力度,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在全县形成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体系。尝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壮大一批有一定运营基础的生产性服务组织,开展有机肥使用全过程服务、托管式服务、专业化服务,加快有机肥应用。鼓励依托县镇农业公司、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农民合作社、基层畜牧兽医服务组织等主体,加快推进提供沼液储运、管网管护、贮存设施管护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培育一批粪肥经纪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开展粪肥收运施用服务,打通粪肥还田利用瓶颈,解决粪肥还田利用难的现状,构建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主体等多方共赢的市场化机制。

持续推进畜禽饮水器具改造升级,根据不同畜禽种类、生产阶段选择合适饮水器具,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等现代化装备。完善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液贮存等设施建设,推进防雨防渗固体粪污暂存和堆沤设施建设,加强液体粪污防渗防漏处理,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鼓励采用节水清粪工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尿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推进液体粪污密闭式处理设施、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养殖场应用畜禽圈舍自动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因子监测等设施设备,加强圈舍气体净化,减少粪污产生、贮存和处理过程中的氨气等臭气排放。按照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的要求,加大养殖场排污、畜禽废弃物处理及沼气配套设施建设力度。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行实行“三同时”制度。采用制造有机肥方式的养殖场,有机肥加工设施建设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产品应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20)等要求后作为商品有机肥出售。采用沼气发酵的养殖场,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收集和处置系统、沼液沼渣分离和贮存系统,实现资源化产品的安全处置、妥善贮存和综合利用,做好冬季保温。采用堆肥发酵工艺的养殖场,应建设储存、发酵等场地(至少可暂存180天粪污),配备翻抛设备。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应与第三方签订粪污处理与利用合同。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到2025年,在华亭镇、许岭镇、佐坝乡、二郎镇等乡镇,建设2个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年处理畜禽粪污10万吨,年产有机肥6万吨。强化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的后期运行维护,避免项目设施闲置,确保畜禽粪污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利用。

加大整治力度。按照梳堵结合、种养平衡、资源利用原则,优化散养密集区养殖总量,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和养殖水平;推广“截污建池、发酵还田”等典型治理模式,减少排污量,强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养殖散户污染治理工作。拓宽治理渠道。鼓励养殖散户通过与有机肥企业、专业沼气工程企业合作等方式处理畜禽粪污,并与周边高标准农田、果菜茶种植基地等种植主体加强联结;在养殖散户较为集中的区域,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或“龙头企业+养殖散户”联合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运维模式。强化网格管理。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政府的监督力量,将养殖散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推动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进田间固体粪便堆放场和液体粪污暂存池、配套运输罐车及管网、撒肥机设施建设,鼓励覆土施肥、沟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细化施肥方式,实现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以许岭镇、程岭乡等为重点选取部分试点村,建设田间粪污暂存设施,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提高粪肥施用便捷性和综合利用率。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合作模式,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推进粪污还田。

按照《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如实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落实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明确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台账应定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探索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制定台账填报推进计划,加强台账填报培训。到2027年,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覆盖率达到100%。

畜禽养殖项目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依法依规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需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用地审批要求,选址需远离环境敏感点、符合禁养区划分方案,对选址、防疫条件、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不合规的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或综合利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落实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严格监管。

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落实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投入使用前,需建设完成相应的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污的贮存处理设施等综合利用或处理设施。设有排放口的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并进行自主监测,严禁畜禽粪污未经处理直排河道或直接还田。科学实施畜禽粪污还田,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避免汛期农田回水对各国、省断面造成影响。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防风险管控标准》(GB15648-2018),定期对畜禽粪污还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评估。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和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还田粪污特征污染因子的监督检测,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突出重点,明确治理任务及进度,加强对重点镇(街道)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的督查和调度,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采取多种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对已完成治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以及畜禽粪便收集处理设施的现场监督,对偷排、漏排、直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生态创建、各类农业财政扶持资格、各类生态环保评优等挂钩,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逐步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研究畜禽污染治理贷补贴政策,对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沼液收集处理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制定和实施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沼气发电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优惠和扶持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宿松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

宿松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工程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完成时限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

申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总投资6150万元,在县域内23个乡镇、街道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及粪污处理中心改扩建。

2023~2027年

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到2025年,在华亭、许岭、佐坝、二郎等乡镇,建设2个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年处理畜禽粪污10万吨,年产有机肥6万吨。

2023~2025年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以许岭镇、程岭乡等为重点选取部分试点村,建设田间粪污暂存设施,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提高粪肥施用便捷性和综合利用率。

粪肥还田技术推广项目

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项目

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如实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做好台账备案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推进骏阳养殖、旺大农牧、绿禾生态等大型畜禽养殖场安装粪污集中贮存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其他规模养殖场逐步建立视频监控,待县行政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建成后及时接入。

宿松县2022年主要畜种养殖状况表

项目

单位

数量

一、畜禽存栏

万头

16.87

其中:能繁母猪

1.98

1.89

2.11

家禽

万只

472.18

其中:肉鸡存栏

232.96

蛋鸡存栏

112.83

二、畜禽出栏

36.89

1.41

2.56

1897.82

其中:活鸡出栏

1288.73

宿松县2022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分布图

畜禽养殖规模划定标准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指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且满足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规模标准的场所。其他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划定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

畜禽养殖户: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且养殖量生猪全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5头以上,肉牛全年出栏10头以上、蛋鸡/鸭/鹅常年存栏500羽以上,肉鸡/鸭/鹅全年出栏2000羽以上的养殖户。划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

大型规模养殖场:指按设计规模,生年猪出栏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划定依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

在国家正式公布相应划定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或调整。

畜禽养殖场差别化管控方案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委托有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可只建收集暂存设施。

1.周边消纳土地充足。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养”理念,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协议消纳利用等方式,采取堆沤、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达到GB7959及GB/T36195后,实现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2.周边消纳土地不足。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粪污用于堆肥发酵或生产有机肥,运输到区域外果菜茶种植基地等进行消纳。液体粪污用于周边农地消纳,确实无法通过土地消纳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术语解释

1.猪当量:指用于衡量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1个猪当量。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为11kg,磷排泄量为1.65kg。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生猪、奶牛、肉牛固体粪便中氮素占氮排泄总量的50%,磷素占80%;羊、家禽固体粪便中氮(磷)素占100%。

2.畜禽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产生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

3.干清粪: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从畜禽舍地面收集全部或大部分的固体粪便,地面残余粪尿用少量水冲洗,从而使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分离的粪便清理方式。

4.水冲粪:在畜舍内使用大量的水或回用水冲洗有一定坡地的浅粪沟,使其中堆积的粪便由畜禽舍的一端向另一端流动和集中的过程。

5.水泡粪:将粪便集中到漏缝地板下的贮粪坑中贮存3个月-8个月,待贮粪坑装满后,打开出口闸门,将粪污排出的粪便清理方式。

6.粪便贮存设施:用于存放待处理或利用粪便的场所或设施,通常根据粪便贮存设施的结构形式和类型进行分类。例如地上或地下液体粪便贮存池,土粪池、固体粪便贮存设施。

7.畜禽粪肥(简称粪肥):指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通过无害化处理和发酵,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肥、沼渣、沼液、肥水和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理的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

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9.堆肥处理:在有氧条件下将有机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通过生物降解作用将其中的有机固体转化成相对稳定的腐殖质状堆肥物质的过程。

1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12.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指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一定区域内耕地、林地和草地等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

1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放牧养殖不纳入考核范围。

14.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监测覆盖率:指养殖废水采用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中,定期进行自行监测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比。畜禽规模养殖场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畜禽养殖行业》《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具体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主要出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术语》(GB/T25171-20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等。

THE END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https://www.0797cx.cn/page354?article_id=110226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http://www.lx0797.cn/zc?article_id=110226&pagenum=3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26531ede4fe1a76c7bf46.html?q=C/N&uorg=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