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元介绍,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养殖环节,畜禽养殖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为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经营,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也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刘汉元称,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
“而我国水产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刘汉元认为,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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