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各市申报补助资金及条件范围、绩效管理等内容解读,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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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财政事权匹配”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监管资金。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等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支出。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粮油绿色高效提单产。支持全省小麦、玉米、水稻、油菜、马铃薯、大豆等各类粮油作物实现绿色高效的全面单产水平提升,主要用于单产提升全程所需物资补助、技术运用、试验集成推广等方面。
(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聚焦果业、畜牧业、种植业、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先进种养技术模式应用,生产能力监测等领域,主要用于种苗(畜)等引进、繁育,技术示范推广、生产监控等方面。
(三)现代农业设施装备提升。围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重点内容,支持现代农业装备技术运用,提高农业生产效能,主要用于现代农业设施装备、粮油减损绿色烘干、冷链仓储保鲜等领域新建与老旧设施设备改造,新型设施设备引进、应用推广等方面。
(四)产业帮扶。按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关要求,切块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五)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产业强镇建设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提升产业发展和融合示范水平,主要用于规模种养,农业生产和加工物流设施装备水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资金原则上不得在没有制定折股量化等利益链接机制的前提下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产业园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用于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六)节水农业。支持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水核心示范区,辐射带动加快节水农业发展,主要用于节水模式的研发试验、技术引进与应用,节水设施配置、节水模式的分区集成,主导品种培育、主推技术及生产路径规范等方面。
第六条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支出范围包括:
(六)渔业禁捕保护。支持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渔业保护与违法处置,主要用于流域渔业资源养护与监测、护渔员队伍建设、禁捕执法能力提升、违法举报与处置等方面。
第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强化产品品牌质量,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等方面。
(二)农业产业化能力提升。支持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提升农产品产业化生产加工能力,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应用水平的提升,关键环节技术应用推广,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提升,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等方面。
第八条农业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配套用于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用于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等方面。
第九条农业机械化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配套用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三)农机安全免费管理。支持农用机具免费登记、安全技术免费检验、驾驶员考试和驾驶证免费换发等方面。
第十条农业防灾减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动物防疫。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二)农业生物灾害。支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等方面。
(三)农业自然灾害。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等方面。
具体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4〕87号)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用于农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中央要求省级完成支出责任的预算,以及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用于农业发展重点事项等。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支出实际予以确定。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重点对支持方向、分配原则等进行规范性、合规性审核。
项目法分配的支出,要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标准,建立项目储备库,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发展决策部署和预算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当年农业专项资金各方向的安排依据、分配方式、支持环节、支持标准、分配原则、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等,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和当年财力情况,编制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草案一经批准,除省委、省政府新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调整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没有项目,安排依据不充分,测算因素、权重不清晰,不得编入预算。
第十七条规范预算支出级次。在编制预算时,省农业农村厅应会同省财政厅明确将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和项目,项目应细化到支出内容,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属于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农业救灾、据实清算等支出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解编列资金到市。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0日内提出实施方案和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在批准预算后60日内审核下达。
应对突发性动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等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市县按要求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经省级审核批复下达后,由项目市、县(市、区)按照批复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农业专项资金预算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下分解。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要尽早完成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照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扣减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对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省农业农村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高政策决策、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表,随预算同步编报。各级财政部门随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将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部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遇到重大政策调整,适时修订。此前印发的《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