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CNCA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CNCA发布;判定为不适用的条款应说明判定依据;对所有条款的不符合和一级控制点审核/检查的证据应在备注栏进行描述。
4要求
4.1场址、设施、设备
4.1.1圈舍和建筑
4.1.1.1
板条结构的地板设计应能承载相应大小的猪。
无普遍的猪蹄损伤,板条的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a).板条间缝隙的最大宽度:-----哺乳仔猪11mm;----断奶仔猪14mm;----育肥猪18mm;-----母猪20mm;b)板条最小宽度:----哺乳仔猪和断奶仔猪10mm;----育肥猪、母猪80mm;若无板条结构,则不适用。
2级
4.1.1.2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应按猪的大小强弱分群饲养。
1级
4.1.1.3
为防止咬尾或其它恶习,满足猪的行为需求,应考虑周围环境和饲养密度。应能够为猪只提供充足的环境空间和适于拱咬的物料。
感官评估。适宜的物料有链子、塑料物件等,但不能是轮胎或石槽里的食物。全部适用。
4.1.1.4
所有猪只应能获得清洁干燥的躺卧区域。
感官评估。全部适用。
4.1.1.5
当使用垫草时,应加满或定期更换,以保持清洁卫生。
感官评估。
3级
4.1.1.6
舍内养猪的企业应是封闭的,进出的门应受控。
4.1.2通风和温度
4.1.2.1
针对户内饲养猪只的年龄、重量和密度,应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空气流通。
适宜温度范围如下:母猪:11℃~20℃哺乳仔猪:21℃~30℃新断奶的仔猪:27℃~32℃出生超过6周的仔猪:21℃~24℃育肥猪:11℃~21℃环境温度应符合要求。出现热/冷应激征兆为不符合。全部适用。
4.1.2.2
育成猪和育肥猪的圈舍应配备喷淋系统,使其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保持凉爽。此系统应能避免热应激和在躺卧区形成污垢。
感官评估。地面不铺稻草,用来圈养育肥猪和待栏猪的建筑,应配备喷淋系统,并能喷淋到每个圈舍。
4.1.2.3
应设计通风系统并通过该系统的维护和运作以防止空气中的污染物超过GB/T18407.3的要求,且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10-6。
感官评估。判定标准是吸入的空气不应使人明显感觉不舒服。
4.1.3照明
4.1.3.1
在任何时候都应提供足够的照明设备(固定的或可便携的)以便于检查。
照明设备的光线符合建筑物内标准的要求,或者使用自然光源。而未配备电照明设备的建筑物内,都配备了手电筒以方便在夜间检查。全部适用。
4.1.4饲养空间
4.1.4.1
对仔猪、育成猪和育肥猪所需最小饲养空间应符合以下要求,单位(m2/头):﹤10kg,0.15m2/头;10~20kg,0.20m2/头;20~30kg,0.30m2/头;30~50kg,0.40m2/头;50~85kg,0.55m2/头;85~110kg,0.65m2/头;>110kg,1.00m2/头。
抽样测量各生长阶段猪的圈舍可容纳的猪只数量,按最大体重的猪计算。通过会谈、目测、检查记录来验证。计算出每部分最大牲畜容纳量,应低于产品消费国要求的限量。全部适用。
4.1.4.2
任何情况下,所有的猪都可以:――自由的转身(产仔的母猪除外);――有干燥的区域;――可以同时躺卧。
除在限位栏中或受孕4周后,无隔栏/栓绳或其他限制设施。育肥猪能自由转身并能同时躺卧,表明符合控制点的要求。对母猪应感官评估。全部适用。
4.1.4.3
躺卧区面积除应符合4.1.4.1的要求外,配种后的后备母猪和妊娠母猪的躺卧区应是无缝坚固的地板,面积至少分别为0.95m2/头和1.3m2/头,其中不超过15%的面积用作排污区。
躺卧区是建筑物内具有明显区别的区域,应提供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如部分装有板条的圈舍、硬质地板的面积符合控制点的要求。无明显的躺卧区域,则不适用。
4.1.5公猪圈舍
4.1.5.1
公猪圈栏的结构和位置应便于猪只进行交流。应提供清洁干燥的休息区。
公猪圈不能都是实心的墙和门。公猪可与其他猪鼻对鼻交流,并有干燥的躺卧区域。不饲养公猪不适用。
4.1.5.2
圈养成年公猪的最小区域应为6m2。应提供额外的空间用于交配,且圈舍的形状不会过分限制公猪的自由活动。
感官评估。不饲养公猪不适用。
4.1.6母猪设施
4.1.6.1
母猪的设施具备以下条件:产前7d到产后4周(断奶时),应允许其自由活动,可使用限位栏,但不能栓系;确保母猪不被单独隔离。
4.1.6.2
限位栏中不应栓系母猪。
感官评估。不使用限位栏不适用。
4.1.6.3
母猪产仔前在限位栏中不应超过7d;产仔后在限位栏中不应超过42d。
4.1.6.4
限位栏应足够长,使母猪可以舒适躺卧。长度应可以调整,以防止母猪过多的自由活动。
感官评估。无母猪和限位栏摩擦而造成臀部和背部受伤的迹象。不使用限位栏的不适用。
4.1.6.5
限位栏顶部的横梁和床底部应有足够的距离,以确保母猪正常活动。
4.2.1
所有引入猪只应带有免疫耳标,并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
4.2.2
引进种猪时,应隔离观察15-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4.2.3
猪场中所有猪只应具有可追溯性,不得来自于生猪交易市场,运输过程中应远离生猪交易市场。
4.2.4
4.2.5
4.3猪只标识
4.3.1
送宰前应检查所有猪只,保证其有永久的身份标识。
4.3.2
猪只的标识设备应由受过良好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员工使用,并对设备进行维护。
4.4仔猪
4.4.1
出生7d内不应麻醉阉割,超过7d应由兽医麻醉后阉割。
感官评估。全部适用
4.4.2
麻醉后阉割。
观察仔猪和用药记录。
4.4.3
不进行阉割。
4.4.4
对新生仔猪断牙和钝化牙齿,只有符合法规要求和在猪场兽医建议下才可接受。对此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需要时,应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饲养员在仔猪出生48h内完成,不得超过出生后7d。
4.4.5
仅使用钝化的方法缩短仔猪牙齿。
4.4.6
当兽医认为需要断尾时,应由经过兽医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饲养员在仔猪出生48h内完成,最迟不超过7d。当出售需要断尾的仔猪时,应有买方主管兽医的建议。
4.4.7
打耳号应在主管兽医同意下执行。
4.4.8
21日龄不应断奶,除非兽医要求或因特别的福利原因,仔猪可以在21日龄~28日龄期间断奶。
4.5饲料和水
4.5.1
圈养猪应有足够长的料槽,确保猪只能同时进食。饲喂量适宜,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感官评估。没有圈养不适用。
4.5.2
4.5.3
应记录自配饲料的配方并保存3年。
4.5.4
自配饲料的成分含量记录和样品应至少保存6个月。
4.5.5
禁止使用餐饮业的废弃物喂猪。
来自于餐馆、餐饮设施和厨房(包括公用厨房和家庭厨房)的废弃物不允许作为饲料。全部适用。
4.5.6
每天应向猪供应充足、清洁、新鲜的饮用水。
4.5.7
每年至少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全部适用。
4.5.8
供水要求和饲养方式的关系,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水嘴/小钵
4.6室外养猪(无室外养猪不适用)
4.6.1
室外养猪的场所应设在易于排水和不会受洪水影响的地方。
沙土、砂砾和石灰性为主的土壤较好,不应选择粘土和泥沙性土壤。全部适用。
4.6.2
产仔的棚屋应建在地势平坦、避免有陡坡的地方。应为猪只提供适应当地气候的圈舍。
4.6.3
应提供适宜的垫草,保证温暖舒适。
4.6.4
每公顷土地上放养母猪的数量不应超过30头。
感官评估,全部适用。
4.6.5
在养猪和饲料存放场所的周围,应对所有害虫和食肉动物进行控制。
感官评估。无害虫出没迹象。死于食肉动物的死亡率不超过2%。
4.6.6
应配备训导区域使新转群的母猪、公猪适应带电围栏。
4.6.7
在炎热季节应提供保持凉爽的设施。
感官评估。在夏季猪只可获得树荫或水坑。全部适用
4.6.8
母猪产仔时应在温度适宜,无风的棚屋内进行。
4.6.9
产仔的棚屋应有干燥清洁的垫草。
4.6.10
在土壤类型、设施和石子不会对猪只造成伤害时,才使用鼻环。
4.6.11
产仔的棚屋和断奶仔猪的活动场所应在每个使用周期后进行清洁消毒。用过的垫草应更换或焚烧。
4.7机械设备
4.7.1
所有的设备(包括食槽、饮水器、排气扇、加热器、光照设备、灭火器和报警系统)应保持清洁,并进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感官评估,全部适用
4.7.2
应每日检查自动化设备如自动喂料系统和通风系统,确保正常工作。
不要求每天检查后都作书面记录,但在检查时发现的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且该设备未被标识,则不符合。无自动化设备不适用。
4.7.3
猪舍内,自然通风如果不能保持并满足动物福利要求,应能提供强制或自动通风系统。
用来控制猪舍环境温度的地方应安装报警器。若环境温度超过设定值或发生断电时,报警系统应能启动。自动保护装置不必完全自动化,可以依靠人工开门等。猪场可以向兽医寻求指导或帮助来了解何处应配备报警器。若猪舍都是自然通风,则不适用。
4.7.4
应每周检查一次报警系统。
检查报警系统书面记录。在检查时通过和员工会谈,对运转状况进行验证。有设备故障则不符合。若无报警系统,则不适用。
4.8猪只健康
4.8.1抗生素
4.8.1.1
不应长期以促进生长为目的使用治疗用抗生素。禁止使用激素类促生长剂。
4.8.1.2
不应使用非治疗用抗生素促生长。
4.8.2治疗圈
4.8.2.1
应有指定的治疗圈以隔离和治疗伤病猪。
现场确认治疗圈,可以是一般的圈舍在需要时变更。全部适用。
4.8.2.2
应对治疗圈中的猪只每天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对治疗无效的猪只应立即征求兽医的处理意见或实施人道屠宰。
感官评估。治疗圈中没有治疗无效的猪。员工应征求兽医对治疗无效猪的处理意见,并按处理意见执行。全部适用
4.8.2.3
治疗圈应通风良好、结构合理、温暖干燥并为伤病猪提供适宜的躺卧区。
4.8.2.4
治疗圈在重新使用前,应腾空并彻底清扫消毒。
应有消毒记录。全部适用
4.8.3兽医健康计划
4.8.3.1
兽医健康计划应包括识别动物遗传性疾病、生产性能监测数据和胴体品质的级别和类型。还应包括GB/T20014.6中的相应条款的所有内容。
兽医健康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指定的兽医进行。当这些指标超出目标水平时,应按现有情况重新评估和修改兽医健康计划。全部适用。
4.8.3.2
兽医健康计划应详细说明对新引入猪所采取的适宜的检疫措施。
适宜的检疫措施取决于现有畜群和引入猪的健康状况。现场确认兽医书面计划的充分性。全部适用。
4.8.3.3
养殖场应有指定兽医专家为其服务,指导每季度的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现场确认最近12个月每季度的兽医书面报告。全部适用。
4.8.3.4
咬尾、咬耳、咬侧腹和好斗等行为明显超过正常值时,兽医应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并写入兽医健康计划。
在饲养的畜群中有超过2%的猪有恶习则视为异常,如果发现有此类情况,应有兽医编写的书面行动计划和有效实施的证据。全部适用。
4.8.3.5
制定并有效实施控制体内和体表寄生虫病的计划。
4.8.3.6
所有注射工作均应由技术熟练的员工从猪的颈部注射。除非经过专业兽医的指导,否则要有专业兽医的参与。
员工应具有相应的技能。全部适用。
4.8.3.7
确认证书。
4.8.4人畜共患病的监测
4.8.4.1
养猪场的兽医健康计划和净化程序中应包含预防和控制沙门氏菌病的内容并能把沙门氏菌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有兽医签发的兽医健康计划和净化程序。全部适用。
4.8.5断针
4.8.5.1
4.8.5.2
当带有断针的猪被送往屠宰场时,应在运输途中与合格的猪只分开,被标识并按急宰猪处理。运送这种猪时,应事先通知屠宰场。
4.9卫生和害虫控制
4.9.1
猪场应在以下方面提供和实施有效的书面文件:对参观者的规定;虫害的控制;养猪场清洁消毒;死亡动物的处理。
4.9.2
当圈舍腾空后,应对其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卫生程序中应体现此内容,在和员工的交谈中对其进行验证。全部适用。
4.9.3
参观者应穿防护服并经消毒后方可参观。
4.9.4
在生产区附近应有更衣室。室内应装有洗手用具、消毒池及其它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
4.9.5
在生产区附近应有更衣室,更衣室应装有淋浴设施。
4.10管理
4.10.1
每日检查,猪只不应有受伤、生病和痛苦的征兆。对哺乳母猪和仔猪的检查频率应更高。
4.10.2
养猪场应在以下方面有相应能力的员工:药物的安全使用;猪只管理和治疗;猪只福利和健康(包括对疾病、非正常行为和冷热应激的认识);知道何时向何人寻求进一步的帮助。
4.10.3
应有足够的员工,确保实现良好管理,保证猪只福利。
在治疗圈中没有无救治希望的猪只。在观察圈中没有伤病猪。设施和建筑维护良好。全部适用。
4.10.4
禁止使用电棍、棍子和水管驱赶猪只。
4.10.5
除育成公猪、预产母猪和治疗圈的猪外,猪只应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群体中,不得将其隔离出群体。
4.11装载运往屠宰场
4.11.1
应送往国家定点的屠宰场屠宰,应对送宰的猪进行检查并记录。严禁将伤病和休药期未结束的猪送往屠宰场,淘汰种猪应特别标识,并事先通知屠宰场。
4.11.2
运往屠宰场前应禁食12h以上。
4.11.3
发运或装车前,禁止使用镇定类药物。
育肥场不得有类似药物。在繁育场检查药品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以确认该药只用于种猪。全部适用。
4.11.4
装运的斜道坡度应不超过200,以免猪滑倒受伤。
4.12死亡和濒死猪
4.12.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根据疾病的性质、按《动物防疫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死于传染病的猪应按GB16548进行处理。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并由兽医进行诊治。
处理方法应符合要求,员工应须知相应的知识。
4.12.2
应记录所有死亡猪只及死亡原因。监控猪只死亡率水平,当超过目标水平时,猪场的兽医应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应有死亡猪只记录。应有证据表明对这些记录进行了定期分析(至少每6个月一次),并将制定出的行动方案纳入到兽医健康计划中。
4.12.3
应有受控专用场所或容器储存病死猪只,该场所或容器应易于清洗和消毒。病死猪只远离畜栏。
4.13调查
4.13.1
猪场应与屠宰场沟通,以获得关于胴体问题的反馈意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