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
国函〔2006〕133号
外交部: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决心并共同致力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国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为维护两国国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信、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边界事务,双方认为有必要就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
第二章国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国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件确定:(一)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三)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四)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五)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六)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第三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并用界标在实地标定边界线:(一)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四)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西段的叙述议定书》;(五)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补充叙述议定书》;(六)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图们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七)双方今后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
第四条
双方应按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维护。双方进行此项工作的分工如下:(一)位于一方领土上的界标,由该方负责。(二)位于界线上的界标,由负责竖立的一方负责。(三)双方负责维护和清理本方境内的边界林间通视道。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边界联合检查
第七条
第四章边界水
第八条
一、在利用边界水时,双方应采取措施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二、双方应在边界水的河漫滩上采取措施保持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其他不良影响。三、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持边界水清洁,防止人为污染。双方应按不同河段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制订协商一致的水质标准和监测方法,控制边界水污染。四、双方应就边境地区环境保护问题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双方公民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及其他损害边界水鱼类等水生物资源的捕捞方式作业。双方主管部门应共同或单方面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渔业生产。二、双方公民在本国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但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除外。三、在边界水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不得阻碍航行。四、边界水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的保护及增殖的问题应根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十一条
一、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河河岸遭受毁坏和界河河床位置发生变化。一方修建界河河岸防护工程时,负有不给另一方河岸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并在实施此类工程前通报另一方。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界河河岸防护工程事宜。二、一方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与另一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对界河河床及航道进行疏浚和清理。有关费用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对疏浚和清理出的淤泥应妥善处理,堆放在双方商定的地点,以免对河床和河岸造成不利影响。三、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为改变界河河床的位置。
第十二条
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施(包括跨界设施)时,如果出现可能改变界河河床位置、水流状态和影响水资源利用以及船舶航行、鱼类洄游、破坏生态环境、损坏界标和航标或影响其正常使用,以及损害双方其他利益的问题,应由双方通过有关协议解决。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交换边界水流量、水位、水质、冰况和边界水保护措施信息,以预防洪水或流冰造成的危险。
第五章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一、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采矿等生产活动时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二、一方如需在国界线本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对方利益。
第十六条
一、修建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二、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不影响实地国界线的走向。
第十七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边界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以避免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二、如发现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双方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知,并在两国兽医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寻找、隔离、保管并尽快交还,不得使役、宰杀或交易。
第十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畜疫情、植物病虫害、植物病原体、隔离植物传入对方境内。双方主管部门如发现在边境地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现象并有越界可能时,应尽速相互通报。双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防止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双方应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并禁止向对方境内射击和越界追捕飞禽走兽。
第二十条
一方对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范围内的地区和设施进行航空摄影和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航空器的飞行,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十五天通报另一方(附件五)。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提出请求(附件六),征得其同意。另一方最迟应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出入国界秩序和维护边境地区法律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一、一方公民可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二、双方铁路运输服务员工通过边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区间内的铁路用地范围内停留的问题,依据有关国际条约施行。三、双方公民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只能在双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四、未持有允许进入另一国境内有效证件,由一国境内通过规定的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需返回。
第二十四条
双方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特定区域,包括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中俄边境贸易(经贸)综合体的人员,以及上述区域的工作人员的简化过境手续问题,依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边境口岸的设立、跨界铁路和公路的交通运输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双方主管部门应就边境口岸的运行问题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出于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或限制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况应提前通报另一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应就保障出入境通行秩序和边境地区法律秩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非法移民、贩毒和精神药品交易、贩运其他违禁物品等各类跨界犯罪活动。为此目的,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协议建立联系制度和合作机制。
第七章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和联系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一、双方将促进边境地区间的经济往来,及为此目的的人员和货物流动便利化。边境地区经济往来的具体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依据双方有关协议协商解决。二、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协议的落实。三、在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中,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有关协议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跨界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和边境贸易,鼓励建立贸易(经贸)综合体和其他边境贸易合作形式,双方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第八章边界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预防边界事件进行合作,并联合调查、处理以下边界事件:(一)损毁、移动或遗失界标及其他边界设施;(二)隔界射击;(三)隔界或越界对另一方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四)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和冰上运输工具)等越界;(五)非法越界进行砍伐、耕种、捕捞、狩猎、采集果实、药材及从事其他生产作业活动;(六)非法运送货物过境;(七)抢夺、盗窃、破坏或损坏另一方境内的财物;(八)火灾、流行病和植物病虫害等自然和人为灾害蔓延过境;(九)其他边界事件。
第三十三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人员非法越界行为和在边境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二、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方境内搜寻和确定越界人员的身份,并就此及时相互通报。三、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四、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解决归还散落在另一方境内的财物问题。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不得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二、如果越界人员未对边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只能作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时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为为限。越界人员在抓捕时受伤,应立即给予救助。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一、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的公务时,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物品在入出境时免检、免验。三、一方应当对在本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公务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另一方人员予以必要协助,并提供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四、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四十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协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边界主管部门及边境地区行政机关代表一起,共同确定管辖地段内维护边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联合活动计划,并付诸实施。二、边界代表促进双方边防部(分)队、机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应及时交换以下信息:(一)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变化;(二)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三)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四)企图越界到对方境内的人员情况及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的确切身份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举行会谈或会晤的方式进行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作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盖章。会谈纪要应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期限。双方边界代表也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某些问题。二、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应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二、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方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和会晤的费用,由会谈和会晤所在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一、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财物,须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二、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三、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确定。
第十章执行机制
第五十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设立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所附的委员会章程(附件十七)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第五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协定的所有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根据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可对本协定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十二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五十三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代表李肇星阿列克谢耶夫(签字)(签字)
附件一:
修理______号界标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_______(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修理。_______号界标(叙述修理情况)。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签字、盖章)俄罗斯联邦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附件二:
恢复_______号界标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恢复。_______号界标(说明界标恢复的原因)。_______号界标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规定在其原位恢复。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三:
______号界标损毁、移动或遗失后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确认______号界标已(损毁、移动或遗失),并无法在原位按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______(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规定将其恢复或重建。双方同意就此各自向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报告(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原因和情况)。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军衔、姓名、签字、盖章)俄罗斯联邦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附件四:
移位重新竖立损毁、移动或遗失的______号界标的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和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_____年___月___日的决定,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移位重新竖立了损毁、移动或遗失的______号界标。移位重新竖立的______号界标的界标登记表(附后)是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起草的。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五:
通报航空器在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范围内进行飞行的照会式样
______号
附件六:
航空器越界飞行征求同意照会式样
附件七: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
附件八:
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
附件九:
边界代表和副代表委任书式样
附件十:
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联络官证书式样
______(国名)地段边界代表______(军衔、姓名、签名)印章_____年___月___日第5页第4页的______(对应语种)文本第6页第7页第8页
附件十一:
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式样
第1页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第2页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______(姓名)有权在______(国名)地段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并可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______(军衔、姓名、签名)印章_____年___月___日第3页第2页的______(对应语种)文本第4页
附件十二:
边界代表信件交接书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转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致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的______(号)信件。经双方检查确认,上述信件密封完好。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送达人:______接收人:______(签名)(签名)
附件十三:
越界人员交接书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接收了越界人员______(国籍、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上述人员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越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抓获。越界原因____________。和越界人员同时移交了下列交通工具和财物: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如有交通工具或财物未能移交,应注明未能移交的原因。交接期间,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移交人:______接收人:______(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附件十四:
越界牲畜(家禽)交接书式样
附件十五:
人员尸体交接书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______(职务、姓名、军衔)接收了人员尸体____________(数量、姓名、性别和主要特征)。上述人员尸体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发现。经双方确认,上述人员生前系______(国籍)公民,可能的死亡原因______。和人员尸体同时移交了下列财物:______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如有财物未能移交,应注明未能移交的原因。交接期间,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十六:
财物交接书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财物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上述财物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发现,经双方确认,该财物属______(国家)所有。交接期间,______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十七:
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章程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章程确定如下:
第一章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的相应级别的首席代表和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家和技术人员。首次任命应在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第二章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根据协定的规定开展工作,职责如下:(一)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二)根据需要任命负责各项具体边界事务的代表;(三)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对协定条款的解释出现的分歧;(四)对协定的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进行修改或补充;(五)解决无法在原位恢复的界标的移位问题;(六)协商并解决其他与维护中俄国界管理制度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四章委员会的会晤机制
第五章委员会的费用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的会议场所和交通工具由会议所在方提供,其他费用双方自理。二、委员会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全体会议或首席代表会晤提出建议,经两国政府批准后执行。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