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牲畜、家禽的饲养”,也是养殖的组成部分,如果养殖的地方位于内陆,那么从逻辑上讲,其实也属于“内陆养殖”。
当税法的规定有冲突的时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当某项养殖既满足“牲畜、家禽的饲养”,也满足“内陆养殖”,纳税人可以执行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条款,即:免征企业所得税。
“牲畜、家禽”属于温血动物,多数在陆地养殖,排除“牲畜、家禽”后的“内陆养殖”,剩下的就是内陆的水产养殖。比如,在新疆沙漠内养殖海产品,就只能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对于二者的关系也有专门的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