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一、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应当建立养殖档案;(6)养殖场所位于禁养区域外。
二、办理材料
1.至少有1个品种基础母猪200头以上,或杜洛克存栏基础母猪60头以上。2.数量:(1)肉鸡、肉鸭不少于5000只,鹅、蛋鸭、蛋鸡、鸽子不少于3000只,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2)由稳定的父系和母系组成。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参照执行。(父母代种禽场、种畜扩繁场)
种猪、种禽种群健康性能良好,符合《动物防疫法》要求,并经法定动物防疫机构检验合格,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均需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育种、生产、防疫、药物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技能考核人员:孵化工人应具备相应的孵化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防疫员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文件程度、饲养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父母代禽场、种猪扩繁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申报品种有存栏基础母猪300头以上,杜洛克存栏基础母猪60头以上。2.(地方品种)申报品种存栏数量:(1)肉鸡、肉鸭不少于5000只;鹅、蛋鸭、蛋鸡、鸽子不少于3000只;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2)各种禽类的保种核心群不少于60只公禽和300只母禽。3.(培育品种:配套系)申报品种存栏数量:(1)肉鸡、肉鸭不少于20000只;其它禽种不少于10000只;(2)由两个以上的品系组成,每个品系不少于40个家系。4.种牛-场一级基础母牛数量:肉牛为200头以上,兼用牛200头以上,奶牛为800头以上;种公牛血统不少于6个。(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均需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育种、生产、防疫、药物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特有工种持证上岗及技能考核人员:至少2人以上持种猪测定员证,孵化工人、防疫员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文件程度,饲养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种牛-场还需有畜牧兽医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取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第九条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