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卫生室未经许可,擅自配制使用治疗糖尿病的制剂。
案例②
后来,又有媒体报道了济南一家医院未取得许可擅自制药售药,被罚1500多万元!
经查,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济南某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医院内配制“农本方中药颗粒”“中药外用洗剂”“口服中药液”等三种制剂药品,并通过医院门诊开具处方的方式销售给患者,销售金额(以门诊处方和相应缴费单据计)475.9万余元。
该医院违法生产(配制)上述制剂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08.3万余元(包含售出和未售出,其中未售出制剂货值323358元),共获违法所得475.9万余元。
上述案件虽然仅涉及到
一个违法主体
但实际蕴藏有两个违法事实
一是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配制制剂,属无证配制制剂行为。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二是配制的制剂,未经主管批准,按使用假药行为论处。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既然没有配制制剂权限,那么所配制的药物也就谈不上质检环节,没有质量保证就涉嫌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并对假药、劣药范畴有详细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末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为什么未取得许可配制制剂
会领天价罚单?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显然医疗机构不可能只配制制剂而不销售给病人。
例如上文提到的济南银屑病医院一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制剂,销售金额475.9万余元,违规生产价值508.3万余元,按照《药品管理法》应该依法责令关闭(制剂生产车间),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而实际上没收未出售制剂,没收所得并处罚1524.8万余元,累计罚没2000.7万余元,看起来数额很大,但还是“从宽处理”了。如果按照最低15倍处罚,应该处罚的是76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