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等,以及负责采集居民消费价格、农产品价格、住户收支、劳动力等基础统计资料的调查员、辅助调查员。

三、核查内容

四、核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六、核查结果运用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市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对源头数据质量负有责任的辅助调查员,由聘用单位严肃处理。

(三)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上级统计机构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在核查中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监督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和负责采集调查单位基础统计资料的辅助调查员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2.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3.投资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4.贸经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5.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劳动力)

6.研发创新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7.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8.价格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9.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10.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采购经理)

11.调查单位名录库源头数据核查办法(略)

附件5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劳动力)

一、核查对象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人口变动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

(二)劳动工资统计。填报劳动工资报表的一套表单位和非一套表单位。

(三)劳动力调查。劳动力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

二、核查内容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略)

(二)劳动工资统计。(略)

(三)劳动力调查。

1.样本框数据质量。

(1)初级抽样单元与实际是否一致。核查样本区域边界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随意划入、划出样本区域的情况;样本区域的名称、代码发生变化的,是否准确更改;因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调查,更换村级样本的,情况是否属实。核查建筑物和住房单元是否据实新增或删除。

2.调查指标数据质量。

(1)人记录和户记录中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模块指标数据是否真实,重点核查调查户家庭就业、失业情况是否与上报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漏登、多登人口的情况。

(2)省、市、县、社区四级汇总数据水平和波动情况是否异常,重点核查就业人口比、失业率、劳动参与率等核心数据波动、与相邻地区平均值差异是否合理。

(3)行职业编码是否准确,重点核查行职业描述相同但行职业编码不同的情况。

三、核查方式

2.人工核查。从联网直报平台导出人记录和户记录数据,核查备注信息是否规范,与指标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冲突,行职业描述是否规范,以及其他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可疑情况。

4.现场核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工作记录、入户陪回访等方式,判断问卷指标理解和现场询问是否到位,核对上报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及时反馈或现场纠正发现的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组织实施全国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组织核查人员培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提高核查能力,按要求完成数据质量核查各项工作。

(二)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各级统计机构要指导下级统计机构按要求高质量开展核查工作,实时反馈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对象及时纠正。

(四)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报送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核查结果、整改措施及核查报告。

附件7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农村统计调查涉及的调查单位(户)、样本地块、行政村(涉农居委会)、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等调查对象及从事农村统计调查的基层统计机构、基层统计人员和辅助调查

员。其中,月度、季度及年定报数据异常的地区为重点核查地区,数据异常的调查对象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种植业统计。农作物(粮食、新疆棉花)对地抽样调查(包括产粮大县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样本村、样本地块和辅助调查员。其他农作物统计调查核查对象是基层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人员。

(二)畜牧业统计。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包括生猪调出大县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猪牛羊禽养殖场(户)和辅助调查员。非主要畜禽统计调查核查对象是基层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人员。

(三)农产品价格统计。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单位和农户)和辅助调查员。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核查对象是选中的集贸市场采价员。

(四)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和辅助调查员。

(五)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核查对象是全国所有的乡、镇和涉农的街道办事处;全国所有的村民委员会和涉农的居民委员会;基层统计人员。

(六)农业统计遥感。核查对象是抽中的样本地块、辅助调查员以及承担遥感测量工作的服务外包公司。

(一)种植业统计。

1.基础账册(表)质量。基层原始调查表(如农作物预计产量卡片、农产量抽样调查放样实测作物卡片等)是否齐全;台账设立是否合理;基层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规范、准确,保存是否完整;数据过录、录入或导出上报是否正确。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查看报表(台账)或手持移动终端数据、上报数据与实地调查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二)畜牧业统计

1.基础账册(表)质量。主要畜禽的基层原始调查表(如生猪生产调查表、牛生产调查表等)是否齐全;台账设立是否合理。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准确、规范,台账是否按月、季填报,保存是否完整。非主要畜禽的村级基础账册(表),马、驴、骡、骆驼等出栏和存栏以及产品产量等数据的取得方法、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是否按国家批复方案执行;检查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准确,保存是否完整;检查数据录入是否正确。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查看报表(台账)数据、上报数据与实地调查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规定按计划到调查户(单位)访问。

(三)农产品价格统计。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台账与上报的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规定按计划到调查户(单位)访问,是否及时收集农产品生产者台账;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采价员是否现场采价,对采价规格品把握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

1.基础账册(表)质量。查看调查表(或台账)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有混记的情况,特别是实物量的单位是否规范,中间消耗的分摊是否合理;指标编码是否有漏编、错编的情况。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中间消耗调查的报表(台账)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一致。

(五)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基础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核对调查单位名单,确认是否有重复、遗漏情况以及串行、错位和漏填等情况;是否规范使用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

(六)农业统计遥感

1.基础数据质量。重点核查是否对遥感测量结果与掌握的其他渠道数据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是否与上年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开展了进一步的核实。

2.第三方服务质量。重点核查服务单位是否认真履职尽责,是否正确执行有关规范及方案要求。

(一)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农村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的主要方式。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重要农村统计数据确定前必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数据异常、明显与趋势不符、增减幅度较大的地区,要进行重点实地核查。要建立定期实地核查工作机制,紧盯实割实测等关键节点,紧密结合基层基础工作调研、生产形势调研等工作,经常性开展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注重综合应用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大数据核查。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核查。要业务化利用遥感、无人机对主要农作物进行面积测量和长势监测,对调查地块进行精细化测量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要积极探索利用遥感在主要农作物估产、蔬菜监测等领域的应用,推进利用视频采集等手段开展畜禽监测数据质量评估。

(二)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每年制定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省级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报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核查结果、整改措施及核查报告。

附件8价格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核查。各地从事居民消费价格采集的辅助调查员。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数据核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

核查的主要数据为汇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简称CPI,下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简称PPI,下同)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简称HPI,下同)所使用的基础数据。

2.视情况开展源头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数据质量抽查。

(一)CPI数据核查

1.规范性核查。检查上报至CPI数据采集管理系统的基础价格数据是否齐全,是否有迟报、漏报、错报现象。通过采集管理系统查询数据记录,核查是否执行了定人、定点、定时的要求。

2.逻辑性核查。根据采集管理系统提示信息,查看各规格品上月均价、上月末价、本月历次价格、本月均价是否有误,是否符合实际;判断价格波动的合理性,查看采价员对价格波动的标注说明是否详细,核查其合理性;与临近市(县)价格进行比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合理;检查同一基本分类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的原因说明;查看调查规格品是否按照代表性原则及时替换,是否符合同质可比要求,价格波动是否能够反映市场实际。对各月间涨跌幅变动较大的规格品进行核查,分析是否客观反映市场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长期波动趋势。对环比涨跌幅或同比涨跌幅超过一定阈值的规格品进行重点核查。

(二)PPI数据核查

1.规范性核查。查看基础数据是否齐全,压缩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校验各地上报的数据与直报平台数据是否吻合,如有出入需核实。若非因质量调整造成,须反馈修正错误。

2.逻辑性核查。对当月所负责区域内同一规格品的价格数据进行核查。如果企业上报价格出现奇异值,需进一步核实,查看其财务会计凭证。判断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及上年同期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业生产结构,比较结构相近的地区间相同分类指数的趋势,对走势异常的地区进行核查,查找价格变动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将其定位至具体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核查数据异动情况,查看企业上报规格品价格,比较其5日价格和20日价格的差异是否存在异常;本月平均价格的环比波动情况是否合理,异常情况是否进行说明。查看企业上报规格品价格的长期波动情况,对价格长期走势异常的企业,要核查财务会计凭证,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3.质量调整核查。查看规格品质量调整情况,查看其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整时是否遵循“同质可比”要求,调整后的数据是否与市场实际情况一致。

(三)HPI数据核查。

2.逻辑性核查。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居住服务平台等企业提供的住宅成交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基础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奇异值,奇异值是否合理。各项目本期价格计算是否正确、上期缺失价格的增补是否符合规范、价格涨幅是否推算正确;各项目价格波动是否合理。

(一)CPI数据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全国CPI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重点核查31个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数据;各调查总队负责本省(区、市)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调查队负责本地CPI统计调查的基础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PPI数据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全国PPI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各调查总队负责本省(区、市)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调查队负责本地PPI统计调查的基础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附件9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住户类国家调查项目(以下简称住户调查)的调查对象,以及负责采集调查问卷等基础统计资料的调查员、辅助调查员。

(三)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调查对象是否按照住户调查制度要求,完整、准确提供住户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对于日记账数据,调查对象是否按照日记账工作要求,认真记录家庭日常收支项目,努力消除多记、漏记、错记、混记、重复记、录入错误等问题。对于问卷数据,调查对象是否在理解调查员访问内容的基础上,认真回答问卷各项问题,努力消除漏答、错答、回答不准确等问题。发现日记账数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时,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是否返回调查户进行补记或改正,对于经调查户同意后代为修改的内容是否由调查人员和调查户共同签字确认;发现问卷数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时,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是否向调查对象核实后进行补充或改正,并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

附件10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采购经理)

执行《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和执行《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国家级样本企业。

(一)规上规下服务业被调查单位。(略)

(二)采购经理调查国家级样本企业。

2.年报数据质量。一是检查年报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包括行业、规模、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资产、从业人员等年报指标。其中财务指标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准确填报。是否遵循属地原则,即按照经营地进行统计,独立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经济数据不能并入母公司上报;是否按照填报当日最新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填报,并将填报依据资料复印存档,以备检查。二是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行业代码”与“主要业务活动”是否一致。三是特殊行业的报表填报是否准确。如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填报调查报表时,是否反映的是与《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行业代码”相匹配的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的变化情况。例如,某样本企业,在《企业基本情况表》的行业代码栏目中填报的是“6110--旅游饭店”,尽管该企业的经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两部分的业务活动,但在填报调查报表时,要以住宿业的经营变化情况为填报依据。四是是否存在“一人多报”的情况,即同为一个集团公司下抽中的多个企业,报表由相同人填报,或其他类似情况。

(一)规上规下服务业企业核查。(略)

(二)采购经理国家级样本企业核查。

1.自查。各级调查队在对企业进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前,先对本地区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规范的做法,做到立行立改。

3.抽查。各调查总队组成抽查小组进行数据质量抽查,国家级样本面访企业不得少于20家(如国家级样本少于20家的地区,面访企业不得少于4家)。各地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基础工作薄弱或报表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组成检查组,对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机构和国家级样本企业开展数据质量检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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