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加强《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认真学习《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度》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该《制度》从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送时限、报送要求及各项规范统计报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实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坚决予以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

5、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应纳入事故统计;武警、消防战士在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不纳入事故统计。

6、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7、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均应按事故统计。

8、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按事故统计。

9、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的事故应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0、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单位统计。

11、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已纳入事故统计的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从事故统计中剔除。

12、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13、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1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15、煤矿事故包括煤矿生产和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⑴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⑵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⑶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三、发生工程事故信息统计表

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篇2]

近日,我局制定并印发了《临江市》。该工作制度共有六项,旨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夯实平安工地安全基础,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更上一台阶,努力建设“平安临江”。

一、建筑安全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由局里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局建工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全体人员参加。工作人员汇报上个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新发现产生的安全隐患内容,交流各自的工作心得,讨论、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下个月的工作要点、工作目标。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接到安全报监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核查。同时与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签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安全监督交底;明确安全施工控制要点,专项治理要求和监督程序;检查项目部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目标和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每月依据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检查不少于二次,依据《JGJ59—2011标准》进行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施工企业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对于发出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督促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提请住建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在辖区内,若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按建设部3号令划分),站内获取信息者立即报告站领导,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调查处理报告,同时报局领导,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责令现场停工整改。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制度

六、安全违法行为“曝光”制度

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在安全施工存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期整改、被责令停工、受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在《临江报》上予以发布,并记入建筑活动“不良行为”档案;定期以局名义通报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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