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洁公司不服徐汇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徐汇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上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轻洁公司诉称:
被告徐汇市场局辩称:
被告徐汇区政府辩称:
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裁判
被告徐汇区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原告复议申请的职权。因案件涉及多位调查对象、原告补充提交材料等情况,被告中止复议审理,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复议审理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向原告、被告徐汇市场局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上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轻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轻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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