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2014年我部印发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对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省和县开展绩效考评,2018年修订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统计监测工作开展。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提高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精准性,近期我部再次组织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有效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提高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辖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
(三)协助制定定点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样本轮换。
(四)督促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开展数据审核。
(五)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每年完成辖区5%以上监测县(市、区)实地数据核查;配合开展省际交叉数据核查。
(六)对辖区内各级统计员和信息员建档备案,并组织开展培训。
(七)定期开展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会商,适时预警。
(八)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汇总、审核、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定点监测县按要求组织开展养殖场户备案赋码,并指导养殖场户通过系统直报数据,负责养殖场户备案赋码信息和动态监测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每年完成监测点100%实地核查。
(三)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内容包括数据质量、加分项以及减分项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省级工作考评为统计监测工作综合考评。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包括周报监测、月报监测和年报统计等;加分项考评内容包括培训工作、数据质量审核自查、部级抽查、承担监测任务、省部共建开展情况等;减分项主要考评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七条县级工作考评主要为定点监测工作考评。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为监测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分项考评内容包括统计员信息备案、养殖场备案赋码、数据质量自查、承担监测任务、养殖场户直报数据情况等;减分项主要考评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章考评方法
第八条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其中数据质量和加分项赋分比例分别为85%和15%。减分项直接从数据质量和加分项两项合计分值中扣除。
第九条县级数据质量考评包括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动态考评为定期对各项监测任务,按照上报截止日期和数据汇总日期两个时点,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软件自动考评,赋分比例分别为40%、50%和10%。其中上报截止日期按统计监测工作日历执行,数据汇总日期为月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2个自然日、周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0.5个自然日、年报统计每年4月30日。生产定点监测县年度考评的数据质量分数为各项生产监测任务的平均分;市场定点监测县年度考评的数据质量分数为价格监测和交易量监测的平均分。
第十条省级数据质量考评中,月报监测、周报监测和行业年报统计等的赋分比例分别为60%、30%和10%。其中生产定点监测、市场定点监测考评成绩为辖区内各监测县评分的平均分。
第十二条减分项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全国畜牧总站根据掌握的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情况,酌情予以扣分。
第五章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数据质量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成绩可通过软件系统实时查询,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要根据考评结果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
第十四条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县数据质量大评比,并通过会议、软件系统等方式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的名单及成绩。
第十五条年度考评排名前10名的省份、排名前20%的监测县(市、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工作经费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将作为各类畜牧业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示范试点授牌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对数据不准、工作不实的县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考评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全国畜牧总站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农办牧〔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