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及黑龙江省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调度会议精神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办法》,制定动物科技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招生选拔质量。
(二)坚持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招生录取规范有序。
(三)坚持全面考查、综合评价。在对考生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加强对考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状况、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等的考查;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的考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工作小组及导师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理力度,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切实严明招生纪律,全程接受学院纪委办公室的监督。
(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复试人员资格审查小组、专家复试工作小组、学院招生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并在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郑家三
副组长:尹国安
成员:张爱忠孙东波李士泽夏成王春仁曲永利
具体职责:
2.负责组织成立学院复试人员资格审查小组、专家复试工作小组,并负责本学院各小组所有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及政策、业务培训;
3.负责制定执行本学院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4.负责制定本学院各专业复试基本分数线;
5.负责组织安排本学院复试试题的命制、保密及评阅工作;
6.负责审核学院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及信息公开;
7.负责协调本学院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学院招生复试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张爱忠
副组长:周晶楠
成员:王新苏杰曲艳鹏
1.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本学院复试工作各环节实施;
2.负责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培训;
4.负责依规受理申诉及举报,并对存在违规的人员及问题进行查处和移交。
三、学院复试人员资格审查小组
组长:尹国安
成员:郑雨微徐彬高俊峰孙旭东张泽财刘东宇陈勇
1.负责与考生进行联络及信息互通;
四、学院专家复试工作小组
畜牧学:
成员:姜宁曹阳尹国安王秋菊李井春刘香萍韦春波曲善民刘胜军李雁冰
秘书:刘东宇
基础兽医学:
组长:李士泽
成员:王新郭东华沈冰蕾计红崔一喆张旭贺显晶
郭景茹吕红明马莉孔凡志
秘书:徐彬
预防兽医学:
组长:孙东波
成员:王春仁朱战波周玉龙王金涛刘宇宋军
秘书:高俊峰
临床兽医学:
组长:夏成
成员:付世新郑家三鲁文赓王建发陈媛媛连帅杨威许秋实
秘书:孙旭东
畜牧(农业硕士):
组长:曲永利
成员:张爱忠曹阳张金友尹国安王秋菊曲善民李国良
李井春刘香萍韦春波刘胜军
秘书:陈勇
兽医(兽医硕士):
组长:王春仁
成员:郑家三,朱战波,周玉龙,王金涛,杨威,刘宇,高俊峰
秘书:胡学权
1.负责结合本学院复试实施细则执行对考生的复试;
2.负责对复试情况进行整理及上报;
3.小组须在本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结果负责。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
成员:李美鑫季瑞光曲艳鹏
1.制定学院复试考前、考中、考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落实技术支持、安全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加强舆情监控,及时上报并科学有效处置考生违规违纪、网络技术故障等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复试
一、复试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学校结合生源及招生计划等情况制定不低于《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区)》(以下简称国家A区线)的各学科进入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复试分数线),即:125300会计硕士(MPAcc)初试总成绩不低于215分,其他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均按国家A区线执行。同一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复试分数线相同。考生初试总成绩及各单科成绩均须达到规定的复试分数线才能进入复试。
(二)对于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三)第一志愿上线生源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符合国家A区线的考生均应参加报考专业复试;第一志愿上线生源数量超出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上线考生按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比例确定本专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计算复试人数时遵循小数进位取整原则。
(四)复试照顾(初试加分)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须按要求提交《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PDF扫描版及复印件。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满足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于2023年3月27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加分材料提交至学院。
二、复试具体办法
(二)复试形式
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将采取线下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三)复试管理
1.落实学院公共区域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复试场所换气和清洁消毒,并摆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
2.考中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工作机制,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3.加强对复试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切实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4.所有涉考工作人员须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全力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考生应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6.加强对考生特别是申请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等有关考生的身份审核。
7.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严防复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音档案由学院保留1年。
8.做好兜底支持保障。强化人性化安排和个性化关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考生困难。
9.严肃考风考纪。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0.复试过程中要求专家复试工作小组认真填写《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情况表》和《复试情况汇总表》,小组成员后期逐一签字,经学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连同其他复试材料(包括评分记录、试题、答卷、《复试情况汇总表》电子表格等),于2023年4月20日前统一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四)复试准备
学院做好以下准备:
2.细化流程、模拟演练,做好应急预案。
(1)全面审视、认真思考,细化复试环节全过程,实现无缝链接、闭环管理,确保复试工作的安全平稳;
(2)有效组织、科学管理,充分借助模拟演练,完善复试流程、积累经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做好复试时软硬件设备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
(4)做好复试前或复试过程中人员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
(5)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
考生需做好以下准备:
复试的考生需准备好必要的文具。
(五)复试资格审查
严格考生资格审查,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复试前,各招生学科(专业)要严格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对比)等措施,审核考生身份、核验考生学籍学历信息,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一)复试资格审查由学院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在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
(二)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材料不齐全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复试。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考生初试《准考证》。
2.有效居民身份证。
3.往届生学历证书、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应届生学生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大学阶段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6.思想政治审查表。
8.考生认为能体现或证明本人学业水平、学术能力的其他材料及所获奖励材料等。
以上材料中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其复试资格。
五、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以大学本科主干课和基本技能的考核为主,包括专业课复试、综合情况面试等。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
(一)专业课复试。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满分100分。考试形式为笔试,试题由学院根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复试科目组织命制。
综合素质40分考查内容包括:①从事科研工作的基础与能力;②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③大学学习情况及学习成绩;④专业课以外其他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⑤特长与兴趣;⑥思想道德品质及身心健康状况。
(四)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课复试成绩×50%+综合情况面试成绩×50%。
第四章调剂
一、调剂原则
(一)第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或复试后拟录取考生数未达招生计划数的学科(专业)方可接收调剂。
(二)择优调剂、宁缺毋滥。
二、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各单科及总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国家A区线。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仅接收以下专业一志愿考生调剂报名:畜牧学(0905)、兽医学(0906)、畜牧(095133)、兽医(095200)。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三、调剂遴选规则
调剂考生须满足调入专业规定的复试分数线及其他学术要求。学校对申请我校同批次、同一专业、相同学习形式的调剂考生,按以下顺序择优遴选:
(一)优先选择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与调剂专业属同一一级学科(专硕类别/领域)的考生。
(二)优先选择大学所学专业与调剂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考生。
(三)对申请同一专业的调剂考生,优先选择国家统考科目多者。
(四)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优先选择初试总成绩高者;初试总成绩相同,优先选择国家统考科目总成绩高者;国家统考科目总成绩仍相同,优先选择外语成绩高者。
四、调剂程序
(一)发布调剂需求信息
(二)考生申请调剂
所有申请调剂的考生(包含校内调剂、校际调剂)均须通过调剂系统报名申请调剂。
(三)发送复试通知
(四)取消复试资格
(五)参加复试
(六)志愿解锁
(七)注意事项
1.因招生过程存在动态变化,个别专业可能会因考生意愿变化、复试情况等产生新的缺额,考生应留意我校发布的缺额信息,及时进入调剂系统报名。
3.考生应谨慎对待调剂志愿,并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向学院或学校表达个人复试意愿,对于接受复试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复试的考生,我校将进行失信登记记录,今后将不再受理该考生的任何报考及调剂申请。
第五章拟录取
一、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录取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满分为100分。算法如下: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70%)+复试成绩×复试权重(30%)。
二、拟录取程序
(一)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依据第一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时按考生综合成绩分专业(领域)排序,由高向低顺序录取(最后一名并列时,取初试总成绩高者,初试总成绩仍并列时,取国家统考科目总成绩高者)。复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复试内容中单项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学院将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
复试合格的拟录取考生确定研究生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每位研究生导师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
(二)待录取通知
经复试合格并获得我校拟录取资格的第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我校将通过调剂系统统一发送待录取通知。
1.第一志愿考生无需进行网上确认,但已被我校发送拟录取通知第一志愿考生将不能在系统内进行调剂申请操作;
(三)拟录取名单公示
复试后学院在网上和本单位公示栏中公布考生综合成绩排序,并上报拟录取人员名单,学校将在录取完成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保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
(四)拟录取名单审核
经学校统一公示后,拟录取名单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最终录取结果将以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名单为准。
(五)取消拟录取或入学资格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拟录取或取消拟录取资格:
1.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2.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3.违反《诚信复试承诺书》所列事项的考生不予录取;
4.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5.报考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内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7.新生应按时入学报到。不能按时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的,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体检
第七章信息公开
学院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应提前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调剂条件及缺额数量。
第八章违规处理
一、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的复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复试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对在校生,通报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在复试期间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的考生,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取消复试成绩。
四、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