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5]52号)
(2)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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