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一类: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两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THE END
1.县财政拨付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为解决基层兽医老有所养问题,切实做好农村老兽医补助发放工作,县财政2024年第四季度共拨付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45万元,有效保障老兽医基本生活。该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老兽医的关怀,这对进一步促进改善民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ahhy.gov.cn/zfxxgk/public/24561/52336189.html
2.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新调整zgsyfb权威发布国家兽医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工作部署,准确传递兽医行业发展动态信息。 中国兽医发布由农业部兽医局主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办,《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承办。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94350982.html
3.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凡专职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二至十五元 1.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或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制苗工作的https://www.66law.cn/tiaoli/149994.aspx
4.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农口部https://www.waizi.org.cn/doc/859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