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第四十一条乡村兽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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