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投资与发展部。其职能包括:制定与外国经济合作的目标;根据欧盟与第三国贸易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在欧盟共同商业政策框架下,与国际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促进波兰经济发展,包括支持出口和对外投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控制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商品、技术和服务的贸易;管理商品和服务贸易及技术进出口事宜。此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等也承担与贸易政策有关的职能。
自1990年起,波兰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体制,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利,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波兰政府计划对税收和海关服务进行改革,2017年3月1日,波兰国家税务总局(NationalRevenueAdministration)正式运作,该局整合了税收、海关、财政管理职能,波兰财政部国务秘书兼任该局局长。
2004年5月1日波兰成为欧盟成员国后,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遵循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原则。波兰与非欧盟国家(第三国)贸易适用欧盟共同政策措施和手段,如共同贸易、共同关税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波兰。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共同体进行。欧盟理事会或欧委会通过直接适用的条例确定贸易手段,欧盟委员会负责政策执行以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波兰政府主要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以及因经济以外的原因,如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规定进出口的限制(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
【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繁杂,生产商(或进口商)拟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需获得欧盟技术合格证明。技术协调标准公布在欧盟官方日志网站上,以EN代码标记。有关法律规定可查询:ec.europa.eu/enterprise/newapproach/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main
【关税措施】在关税措施中,除欧盟设置的常规税率外,还包括关税配额、关税上限,以及全部或部分关税的暂停。关税配额是指一定数量的商品可在配额期内以优惠税率进口。配额可通过许可证制度授予或在边境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获得(在这种情况下,由边境的海关部门直接受理)。通过商品CN代码可查询其是否属配额商品。网址: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pl
关税上限是一种灵活的配额形式。在关税上限之下,当进口数额超过可享受优惠税率的数额时,并不自动终止优惠税率。当税额超过关税上限时,超过部分适用常规税率。关税上限由海关部门管理。全部或部分关税的暂停,该措施并不对可享受优惠税率的进口商品数量和价值进行设定。自暂停之日起,自动以优惠税率计算。
【非关税限制】波兰适用共同体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进出口禁令。欧盟法律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社会公德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动植物、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宝藏或者保护商业和知识产权,在进出口和过境时使用禁令、限制或监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件查询网址:trade.ec.europa.eu/tdi/completed.cfm
配额管理属于欧盟权限,波兰行政机关的任务是从欧盟委员会获得配额信息后发放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可以通过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颁发进口许可证的部门,包括波兰经济部许可管理统一系统(SIGL)获得数量配额使用情况信息。
【监管体系】监管可分事后监管(retrospectivesurveillance)和事前监督(priorsurveillance)。事后监管是由海关机构登记流通结果,便于欧委会更快地获得各成员国有关进口信息。事前监管要求进口商从成员国主管机关获得统一的进口文件(surveillancedocument)。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供货国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原件,即双重监管(double-checkingsurveillance)。
【配额限制许可证】该措施与关税配额不同,是一种限制商品向欧盟进口或自欧盟出口的措施。超过配额的商品被禁止进出口。配额管理属于欧盟权限,波兰行政机关的任务是从欧盟委员会获得配额信息后发放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可以通过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颁发进口许可证的部门,包括波兰经济部许可管理统一系统(SIGL)获得数量配额使用情况信息。
颁发许可需要交付保证金(现金支付或担保)。保证金需使用波兰货币,按提供保证金之日前一个工作日波兰国家银行发布的汇率折算。保证金交纳与返还的具体规定请参阅2004年5月18日经济和劳动部部长《有关货物贸易管理措施框架内确定保证金事令》。
【进出口禁令】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涉及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文化、文物安全等,欧盟实行进出口禁令。共同体法令涉及的禁令包括:
(1)某些可用于执行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和虐待或惩罚的工具;
(2)侵犯某些知识产权的商品;
(3)伊拉克文物进出口;
(4)向利比里亚出售、无偿转交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援助,从利比里亚进口未加工的钻石、木材和木制品;
(5)某些种类野生动物的皮毛和其他制品的进口;
(6)濒危动植物贸易(CITES);
(7)自乌克兰进口无矿物油含量标准确认证书的葵花籽油。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欧盟禁止猫、狗皮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和市场交易。根据波兰国内法(部长会议法令),波兰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某些种类海豹幼仔的皮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石棉及其制品。
【市场准入数据库】欧盟国家向第三国出口,可通过“市场准入数据库”(网址:madb.europa.eu)查询向该国出口的手续、关税和特定商品的出口限制。该数据库提供约100个国家的关税、进口要求和贸易障碍等信息。
农产品及食品进出口商在进口/出口农产品、食品前需向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下属的农业市场署申请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贸易。根据波兰2003年1月开始实施的《农产品及食品质量法》(CommercialQualityofAgriculturalandFoodProducts),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农产品与食品质量检验总局(IJHARS)负责对进出口农产品与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并签发进/出口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出口商需向该局或16个地方分局申请质量鉴定,产品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波兰国家计量局负责制订国内农产品及食品的产品质量及鉴定标准。
【植物检疫】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下属的“国家植物卫生与种子检疫总局”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兰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出产的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发布。重要管理部门如下: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网站:www.minrol.gov.pl波兰兽医检疫总局网址:www.wetgiw.gov.pl
波兰卫生部网站:www.mz.gov.pl波兰农业市场署网站:www.arr.gov.pl波兰农产品与食品质量检验总局网站:www.ijhars.gov.pl波兰国家计量局网站:www.gum.gov.pl
【中波进出口检验检疫协定】
1994年9月22日,中国和波兰签订植物检疫协定,目前仍有效。
2007年1月,中国和波兰规范并确认了波兰输华猪/羊肠衣兽医卫生证书。
2007年3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订波对华出口乳制品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07年5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订波对华出口禽肉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0年5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波猪肉输华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4年11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波兰生牛羊皮输华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4年11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2016年6月,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波兰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ustawaPrawocelne)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海关监管和海关机构设置由《海关服务法》(ustawaoSluzbieCelnej)规范。《共同体海关法典》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
自2004年5月1日起,商品可通过波兰的海空边境口岸以及与白俄罗斯、乌克兰和俄罗斯(加里宁地区)接壤的陆地边境口岸直接进入欧盟关税区。波兰与立陶宛、斯洛伐克、捷克以及德国的边检已被取消。进入波兰(欧盟)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有关规定中提到的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2004年4月22日《财政部长令》对海关申报具体要求做出了规定。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来自9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享受优惠关税政策,税率大大低于普通关税。
【欧盟关税优惠政策】欧盟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协议关税和普惠制(GSP),以及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互惠安排(如EFTA国家、墨西哥、智利、南非)。
【GSP普惠制】普惠制的受益方包括178个国家和地区。自2006年初,欧盟已开始调整普惠制,旨在使该制度能覆盖绝大多数欠发达国家,特别是小国、岛国、内陆国以及经济较为单一的国家。此外,还简化了“毕业机制”。如果从某国进口的特定种类产品数量超过了从所有普惠制受惠国进口量的15%,则该国的普惠制资格将被取消,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不再享受特殊优惠。对于纺织品和服装取消标准减至12.5%。在新的机制下,尽管在形式上中国仍是普惠制受惠国,但从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约80%的产品均不享受普惠政策。
对于从印度进口的产品,除了纺织原料超过标准不再享受优惠外,其服装产品仍可享受普惠政策。普惠制对与欧盟缔结涉及环境条款、人权和劳工权益的社会条款以及良好治理条款等更高级别的贸易协定的国家还提供了附加的关税优惠(GSPPlus)。附加普惠计划确保税则中91%的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目前,该计划受惠国家有15个,分别是安第斯山沿线国家(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6个中美洲国家(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马和萨尔瓦多)以及格鲁吉亚、摩尔多瓦、蒙古和斯里兰卡。
对最不发达国家(LDC)适用“除武器外所有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免税和免配额的待遇,但某些农产品(如糖、大米和香蕉)例外,这些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逐步降低。优惠关税政策遵循原产地规则。更多信息可查询网址: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ommon/publications/info_docs/customs/index_en.htm。
【外国投资法律法规】2004年出台的波兰《经济活动自由法》(EconomicFreedomAct)是商业领域的基本大法。此外,关于市场竞争、建筑程序、国防采购、劳动雇佣、环境影响、知识产权、兼并收购、土地购置等方面均有专门的规定。2018年3月,波兰总统签署了被称为“商业宪法”的5部法律,涉及企业权利、中小企业发言人制度、中央注册和企业信息中心、外国企业在波经营,以及新的经济活动管理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企业权利的法律,其中明确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对企业进行诚信推定,并以对企业有利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该法还允许个人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开展小规模经营活动(月收入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为鼓励年轻人创业,还规定起步企业在开始经营后的6个月内不必缴纳社会保险。“商业宪法”中的大部分规定将在宣布后的30天内开始执行。
法规详情可查询投资局网站:www.paih.gov.pl/polish_law
此外,部分经济活动需满足相应条件并申请许可或执照,如开设银行、保险公司、旅行社、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国内或国际货运(包括客运及货运)、从事赌场、彩票、博彩业及在经济特区开设公司等,这些活动由单独法律做出规定,如银行法、投资基金法、关于戒酒和反酗酒法等。还有约20种经济活动受特殊管制,需满足相应条件并登记注册,如仓储、电信、制酒、劳动中介等。
波兰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工业投资以及新兴行业等: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公路干线改造、原有铁路现代化改造和通讯网络更新换代等;②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工业项目,包括投资设立新企业以及对现有企业并购和重组;③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项目,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能源、电力、化工、造船、煤矿、冶金、机械、医药、食品等行业;④新兴行业,如IT、商务流程外包行业等;⑤技术创新投资,指高科技人才培养及对大学、研发机构、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交流中心、企业家孵化中心和科研基础设施的投资;⑥环保产业,包括为推行欧盟环保标准所需的投资,为提高再生能源比例、节约能源及原料等的投资;⑦对贫困地区和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
【外国人禁止经营的行业和领域】根据《经济活动自由法》,欧洲经济区内外的外国企业,都能够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波兰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和领域。
【针对自然人的规定】在波兰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股份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注册公司的权力。在投资行业、方式等方面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建设园区】外国投资者允许在波兰购买土地设立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区内外投资政策相同。如园区需要申请经济特区政策优惠、或出口保税等政策,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波兰政府还在计划将经济特区政策扩大到全境。
【二手设备出资】外国投资者允许以实物方式出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实物出资物品的性质、数量、对应的票面价值;二手设备进口需符合欧盟技术标准。波方国有企业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与外资企业合作的投入时,须向负责私有化的政府部门——国库部申请许可。
【外资并购咨询机构】在波兰开展投资并购的程序,一是要选择好投资顾问并找到合适标的;二是初步谈判;三是尽职调查;四是最终谈判;五是交割。波兰咨询、会计师、律所等专业资源较为丰富,德勤、玛泽、普华永道均有专门中国组提供中文服务;毕马威、安永、麦肯锡等也在波兰设有机构;大成、Sanlans、DZP、安理都等是当地较为知名的律师事务所。2015年海通证券完成对葡萄牙圣灵银行收购后,其波兰分行更名为海通银行波兰分行,成为中东欧地区唯一的中资投资银行,在波拥有完全经纪人牌照,IPO总值排名第1,经纪人业务排名第2。
【中资受阻案例】目前尚未出现中国企业在波兰开展并购遇阻案例。
【主要参与者】大多数项目由波兰本地企业实施,少量由来自欧洲各国的外资企业参与。
【中资企业参与情况】目前还没有中国企业在波实施BOT或PPP项目的成功案例。
为实现与欧盟经济的一体化,波兰的税收体系日益与西欧趋同。目前,已建立了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除了在地方税上略有差异之外,波兰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波兰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波兰共有十多种税,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民法交易税、农业税、森林税、房地产税、交通工具税、犬税、银行税、零售业流转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博彩税。
波兰实行属地税法,根据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对其征收所得税。公司在波兰注册或其管理机构位于波兰境内即具有居民地位。外国公司在波兰的子公司视为居民并依据条例征税。对非居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缴仅限于其产生于波兰的全部收入,波兰政府与第三国缔约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居民的专利权收入、利息、股息和资本收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在波兰境内并无常设机构,波兰政府也可代扣所得税。波兰政府与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国公司可在波兰建立分公司,分公司具备常设机构职能。外国公司以波兰分公司营业收入为基础按19%的标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须保留全部数据的账簿。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少数情况下,若分公司能够证明其在波兰的业务未达到常设机构地位,可不适用波兰的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波兰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所有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合伙企业除外)都要按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19%,对有限纳税义务人,利息收入、版税收入以及无形服务收入所得税为20%,股息收入所得税率为19%。此外,波兰对收入不超过120万欧元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从19%调低到15%。2018年4月,波兰总理宣布将对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率从15%下调至9%。
税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并应报告税务局。如果公司在日历年下半年成立并选择日历年为标准税务年度,公司可选择将第一个税务年度延长到18个月。允许更改税务年度。
波兰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加速资产折旧。部分新资产使用的第一个税务年度可折旧30%。无形资产可在2-5年内分摊。
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让,减让数额视投资规模和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而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法律允许在之后连续5个税收年度中进行弥补,但每年弥补额不得超过亏损额的一半。
缴税方式为年度预付税金,每月20日前,纳税人将年初截至上个月的实际应缴所得税与同期预付税的差额汇至税务局指定账户。次年3月底前,纳税人与税务局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税法同时提供简易方法,即纳税人每个月付年初计算税金的1/12。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请参阅网址:www.paiz.gov.pl/index/id=9fe4e15b3924b1a78221734d0c063ae7
【个人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18%、32%两档税率。
【增值税】在波兰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需按月交纳增值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有23%、8%、5%和0%四种税率,其中23%为基本税率,其他几种税率为特殊商品和服务税率。医疗、社会保健和教育免征增值税。有关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请查阅网址:www.paiz.gov.pl/index/id=97e48472142cfdd1cd5d5b5ca6831cf4
【房地产税】该税为地方税,各地税赋略有差异,按年收取,住宅较低,商用建筑物较高。2013年,住宅使用面积0.73兹罗提/平方米,商用土地可达0.88兹罗提/平方米,商用房屋使用面积22.82兹罗提/平方米。新建或在建建筑,则按照总价值的2%征收。乡议会有权减免房地产税。
【农业税】农业税按公顷核算,兼顾土地等级.1公顷一级农用地一年税务年度按1.95公顷标准折算。目前对1公顷土地的农业税按2.5公担黑麦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收购平均价核算。最低等级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山区可获得1-15年减免征收农业税待遇。
【林业税】林业税纳税人为森林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税额取决于森林面积和一定时期内木材的价格。
【民法交易税】波兰一系列民法活动须缴纳印花税。这些活动包括:销售协议、物和物权修订协议、租借租赁协议、贷款协议、公司协议、担保协议。印花税因合同的活动类别不同而税率不等,税额一般在5兹罗提到100兹罗提之间,购买房产许可的印花税较高,为1400兹罗提。
【页岩气税】2014年7月,波兰众议院通过新法案,规定自2020年起在波兰的页岩气开采者须支付40%的原材料税。该法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者也做出类似规定,提高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环保和水文经济基金支付的勘探费,天然气由6兹罗提/千立方米增至24兹罗提/千立方米,石油由36兹罗提/吨增至50兹罗提/吨。近年,波兰环境部已向包括雪佛龙、波兰油气公司(PGNiG)、Lotos和Orlen等企业发放100多个页岩气开采许可。包括埃克森美孚(Exxon)、马拉松(Marathon)和塔里斯曼(Talisman)公司在内的6家能源公司已陆续从波兰撤出。2015年6月初,康菲石油公司宣布,因勘探结果不理想而结束在波兰的页岩气勘探工作。
【银行税】新政府竞选时许下若干承诺,兑现承诺需要更多财政资金支持,为此新政党上台以来提出并陆续通过数项税收调整法案,主要目的是开源增加税收。措施之一是提高金融行业的银行税。2015年12月,众议院公共财政委员会提出法案,将银行税月税率从0.0325%提高到0.0366%。2016年1月,总统杜达签署了银行税法案。该法案规定,资产在40亿兹罗提以上的银行以及合作储蓄和信用社、资产在20亿兹罗提以上的保险机构、2亿兹罗提以上的贷款公司,于2016年2月起每年缴纳资产0.44%的税收(月度税率为0.0366%)。
【零售业流转税】2016年1月底,财政部公布征收零售业流转税的法律草案,新税法涵盖所有连锁及独立零售商,实行阶梯制税率。月营业额低于150万兹罗提的商户免税,营业额超过150万低于3亿兹罗提的商户缴税税率为0.7%,营业额超过3亿兹罗提商户缴税税率为1.3%。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营业收入税率为1.9%。营业额不包含药品,法案中的商品定义不包含经过烹调的熟食。
波兰在吸收外资方面态度积极,政府在欧盟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不同措施鼓励外资进入,仅对少数领域实行限制。外国投资者基本可自由在波进行投资且享有国民待遇。波兰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4种:中央政府资助、欧盟结构基金、经济特区政策及地方政府资助。
3.4.2行业鼓励政策
【中央政府资助】根据波兰“2011-2020支持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投资计划”,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可向波中央政府申请政府资助。若投资汽车、电子和家用电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农业和食品加工、现代服务业及研发等优先领域,且为新投资,则可选择以下资助进行申请。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述行业限制,均可申请资助。中央政府资助主要有“投资资助”(Investmentgrant)和“就业资助”(Employmentgrant)两种形式。
此外,根据欧盟产业资助政策,波兰政府对敏感产业的改造投资项目可实行公共资助,包括:矿业、汽车、造船、钢铁、化纤、邮政、音像、广播等。波兰2016年4月通过的造船法规定,对包括拖轮、破冰船在内的多类船舶的零部件生产给予增值税豁免,造船业者可在19%的企业所得税和新设的1%的固定营业税之间选择。新法还将船厂纳入经济特区,并可获欧盟基金资助。该法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同时,根据欧盟水平资助政策,波兰政府对中小企业、研发、环保、劳工市场的投资项目可实行公共资助。2018年4月,波兰政府宣布将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CIT)由15%降至9%。
【新技术减免税】2016年起,在波兰经营的所有实体(不包括在经济特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费用可享受一项新的税收减免政策。满足条件的研发活动费用包括:
(1)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机器;
(5)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费用。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规模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的50%;其他满足条件的研发费用的50%(适用于小微,和中小型企业)或30%(大型企业)可额外在税基税前扣除。此外,对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期从3年延长至6年。当纳税人发生亏损或其收入额度导致其不能完全受益于税前抵扣或返现机制(例如公司成立超过3年)时,纳税人可在未来6年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欧盟基金】2014至2020年欧盟对波兰资金支持达825亿欧元,主要支持研发、基建和环境、教育扶持、东部地区开发、数字化项目、科技扶持等项目及16个地方项目。
研发项目基金资助重点包括:进一步增加研发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完善体制环境,促进企业投资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以提升企业的研发潜力;通过金融工具支持创新企业,支持创新型出口企业进一步实现国际化;通过对战略性公共研发基础设施和波兰经济具有潜力的研究项目的投入,增强企业、公共研究和经济需求三者之间的联系。
基建和环境项目基金用以进一步推动波兰发展更具竞争力和低碳的经济模式,更加高效的利用自然资源,主张低耗能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该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低碳经济、全球气候变化的研究,风险防范和管理与环境保护。
教育扶持项目基金旨在缓解波兰在创造就业,社会包容,健康,教育和公共管理领域的各种矛盾,资助重点包括: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员工素质,支持劳动力流动;促进社会包容和消除贫困;投资教育;增强机构能力和高效的公共管理。
【产能合作】对比我国着力推动的国际产能合作重点产业,汽车(特别是电动车)、轻工、航空航天、农业和食品加工、船舶和海洋工程等行业与波兰重点发展的方向相契合。
【欧盟地区补贴】欧盟关于地区发展补贴规定,在欧盟内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75%的地区投资,可以得到公共补贴。波兰全境除马佐夫舍省外,均低于此平均水平,符合地区发展补贴标准,可以对投资项目给予公共资助。但在农业、渔业、矿业、运输、汽车、造船、钢铁、化纤领域里的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5000万欧元的项目,不在该资助之列。
欧盟对企业在波兰投资给予“公共资助”(PublicAid),即财政补贴。根据欧盟地区资助规定,各地区因发展程度不同可获公共资助限额不同,最发达的华沙地区2017年之前资助限额为合格费用(EligibleExpenditures)的15%,之后为10%;其他地区根据发达程度,资助限额分为20%、25%、35%和50%等4档,中型企业资助限额可在原限额基础上增加10%,小型企业可增加20%。
“合格费用”包括:土地购买费用,最高限额为项目总支出的10%;新增固定资产价格或费用,即建筑、机器、设备、工具及基建费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买费用;无形资产购买费用,最高限额为上述支出的25%;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材料和建设工程的费用等。上述补助主要通过不同的操作计划(OperationalProgram)进行,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环境操作计划、创新经济操作计划、人力资本操作计划、波兰东部开发操作计划、技术援助操作计划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向上述计划申请资金支持。详情可访问波兰欧盟资金网站:www.funduszeeuropejskie.gov.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