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信用协会,英文名称(缩写):FJ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以及热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仁人志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推动信用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为推动我省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进行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省民政厅第一综合支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89号置地广场28一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2、开展信用建设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信用建设领域先进经验,协助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供服务;

3、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培训,提高会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4、积极发展会员,广泛发动各行业信用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界精英、社会有识之士参加信用协会,壮大信用建设队伍,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5、开展企业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诊断咨询活动,规范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管理能力,控制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6、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建立信用管理评估和认证体系;

7、开发信用产品,开展信用调研,为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证照年检、科研开发、国有资金补助、成果评定、推优评选活动中采纳使用;

8、依法开展社会信用维权活动,维护守信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接受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转请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开展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全省重点行业商协会的信用信息交流活动,推动和加强与信用建设先进经验的省内外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10、开展与信用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诚实守信,社会信誉良好;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教育,辅导;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1%;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会员代表条件;

(二)为协会发展作出特别贡献;

(三)为社会信用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理事。

罢免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四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真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了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党建

第五十七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三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七十三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2024年1月1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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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号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列入2013年度陵水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https://lingshui.hainan.gov.cn/xxgkzl/benhaozhen/xxxgkml/201902/t20190219_2356680.html
4.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A.安全生产责任制B.全员责任制C.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答案是什么.https://www.shuashuati.com/ti/11e93904fc0a42e8a81703719e7067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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