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自行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的,应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土地消纳协议)并配套粪污收集和暂存设施设备,确保粪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间的存储容积。
四、做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三防”要求。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堆积发酵场和污水沉淀池要做到“防雨、防渗和防溢流”三防要求。
五、散养户应遵守村规民约,科学选址,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生态敏感区产生污染。
六、养殖过程中粪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问题可咨询乡(镇)农服中心,由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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