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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Ⅰ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Ⅱ级
500≤Q<3000
15000≤Q<100000
30000≤Q<200000
100≤Q<200
200≤Q<400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6000
≥400000
≥800
3000≤Q<6000
100000≤Q<200000
200000≤Q<400000
400≤Q<800
注:Q表示养殖量。
1.2.2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所有Ⅰ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Ⅱ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5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人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