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2021年6月9日执行
特此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二、工业源污染物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一)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核算
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方法有两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择使用:
第一种是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第二种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1.监测数据法
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单位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符合规范性使用要求的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使用顺序为: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①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指调查年度全年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
②手工监测数据
手工监测数据指调查单位或委托其他监测机构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得到的数据。
若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均不符合上述规范性使用要求,或者监督执法发现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形时,采用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2)监测数据使用要求
①废气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时,应保证调查单位全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或不低于每月1次;应采用与产排污核算环节相对应的监测点位的废气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不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而应根据水平衡进行核算;若无法做水平衡的,采用取水量和折污系数(一般取0.7—0.9,以水为原料等的特殊行业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核算;有废水回用量的,按照废水回用率扣减。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时,应保证调查单位全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或不低于每月1次。
2.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依据调查对象的产品或原料类型、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对应的“影响因素”组合确定产污系数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有废水回用的调查对象核算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时,根据调查对象填报的排放口实际废水回用率,对通过产排污系数计算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再扣除回用情况。废水回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废水回用率=1-废水排放量/废水处理量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利用物料投入量总和与产出量总和相等,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核算的一种方法。物料衡算法属于产排污系数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工业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定各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见附表1;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方法系数手册,见附表2;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见附表3。
(二)工业源非重点调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以下简称“非重点”)核算内容为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宏观核算。非重点废气污染物与生活源合并核算,纳入生活源污染物总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核算非重点。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流失)量。
二、农业源污染物核算方法
农业源核算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一)种植业
1.核算单元
种植业污染物排放(流失)量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核算
种植业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流失)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等于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园地面积与相应污染物排放系数以及当年度种植业含氮化肥或含磷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与2017年度种植业含氮化肥或含磷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的比值(计算总氮和氨氮时用含氮化肥用量、计算总磷时用含磷化肥用量)相乘,某项污染物排放(流失)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Q_j=\left(A_g\timese_{gj}+A_y\timese_{yj}\right)\times\frac{q_j}{q_0}\times10^{-3}$
其中:Qj指某省种植业第j项污染物排放(流失)量(单位:吨);
Ag指某省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单位:公顷);
egj指某省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第j项水污染物流失系数(单位:公斤/公顷);
Ay指某省园地的面积(单位:公顷);
eyj指某省园地第j项水污染物流失系数(单位:公斤/公顷);
qj指某省调查年度用于种植业的含氮化肥(含磷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单位:公斤/公顷);
q0指某省2017年度用于种植业的含氮化肥(含磷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单位:公斤/公顷);
含氮化肥用量指氮肥和含氮复合肥的折纯用量;含磷化肥用量指磷肥和含磷复合肥的折纯用量。
3.种植业氨排放量核算
种植业氨的排放量核算,等于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园地面积和相应的氨排放系数及当年度种植业含氮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与2017年度种植业含氮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的比值相乘,计算公式如下:
$Q=\left(A_g\timese_{g}+A_y\timese_{y}\right)\times\frac{q_j}{q_0}\times10^{-3}$
其中:Q指某省种植业氨的排放量(单位:吨);
eg指某省农作物种植过程的氨排放系数(单位:公斤/公顷);
Ay指某省园地面积(单位:公顷);
ey指某省园地氨排放系数(单位:公斤/公顷);
qj指某省调查年度用于种植业的含氮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单位:公斤/公顷);
q0指某省2017年度用于种植业的含氮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单位:公斤/公顷)。
(二)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产生量和排放量均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污染物产生量:第i类畜禽养殖的水污染物产生量等于第i类畜禽的养殖量乘以产污系数,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产生量等于5类畜禽(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下同)养殖的污染物产生量之和。某项水污染物产生量公式如下:
$Q_{ij畜产}=\left(q_{i规模}\timesf_{ij规模}+q_{i养殖户}\timesf_{ij养殖户}\right)\times10^{-3}$
$Q_{j畜产}=\sum_{i}^{n}Q_{ji畜产}$
其中:Qij畜产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第j项污染物产生量(单位:吨);
qi规模指某省第i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存/出栏量(单位:头/羽);
fij规模指某省第i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第j项污染物产污系数(单位:千克/头(羽));
qi养殖户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户存/出栏量(单位:头/羽);
fij养殖户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户第j项污染物产污系数(单位:千克/头(羽));
Qj畜产指某省畜禽养殖第j项污染物产生量(单位:吨)。
污染物排放量:第i类畜禽养殖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等于第i类畜禽养殖量与污染物的排放系数相乘,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等于5类畜禽养殖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某项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Q_{ij畜排}=\left(q_{i规模}\timese_{ij规模}+q_{i养殖户}\timese_{ij养殖户}\right)\times10^{-3}$
$Q_{j畜排}={\textstyle\sum_{i}^{n}}Q_{ij畜排}$
其中:Qij畜排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第j项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吨);
qi规模指某省第i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存/出栏量(单位:头/羽);
eij规模指某省第i类畜禽规模化养殖第j项污染物排放系数(单位:千克/头(羽));
eij养殖户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户第j项污染物排放系数(单位:千克/头(羽));
Qj畜排指某省畜禽养殖第j项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吨)。
3.畜禽养殖业氨排放量核算
畜禽养殖业氨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第i类畜禽养殖氨排放量等于第i类畜禽的养殖量与相应的氨排放系数相乘,畜禽养殖业氨排放量等于5类畜禽养殖的氨排放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Q_{i畜气}=\left(q_{i规模}\timesf_{i规模}+q_{i养殖户}\timesf_{i养殖户}\right)\times10^{-3}$
$Q_{畜气}={\textstyle\sum_{i}^{n}}Q_{i畜气}$
其中:Qi畜气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氨排放量(单位:吨)
fi规模指某省第i类畜禽规模化养殖氨排放系数(单位:千克/头(羽));
fi养殖户指某省第i类畜禽养殖户氨排放系数(单位:kg/头);
Q畜气指某省畜禽养殖业氨排放量(单位:吨)。
(三)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等于人工水产养殖的水产品产量与排放系数相乘,人工水产养殖的水产品产量等于人工养殖海水产品产量与人工养殖淡水产品产量之和。某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Q_j=q\timese_j\times10^{-3}$
其中:Qj指某省水产养殖第j项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吨);
q指某省水产养殖的水产品产量(单位:吨);
ej指某省水产养殖第j项污染物排放系数(单位:千克/吨)。
农业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见附表。
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活源污染物核算方法
(一)生活污水及污染物
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与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合计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2.1城镇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
(1)城镇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量
①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根据城镇生活用水量和折污系数计算。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
如果本市(地、州、盟)无法填报城镇生活用水量,则采用下列公式计算污水产生量,其中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数、折污系数见附表。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常住人口×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数×折污系数×365
②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再生水利用量,则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即为排放量。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有再生水利用量,则按下式相应扣减: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所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量
其中:生活污水再生利用量=再生水利用量×(生活污水处理量/污水实际处理量)
(2)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①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生活污水排放量和产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为生活污水平均浓度。
污染物产生量=污水排放量×产污浓度系数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见附表。
②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核算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为各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之和。
污染物去除量=本核算单元∑污水处理厂去除量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有再生水利用量,则应按再生水污染物全部去除而相应扣减。
③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量,由本核算单元的污染物产生量扣减污染物去除量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量
同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低于本核算单元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污量,如低于该值则取该值为本核算单元污染物排放量。
2.2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
(1)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根据农村常住人口和人均污水排放系数计算。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农村常住人口×人均污水排放系数×36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见附表。
(2)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农村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
污染物产生量=农村常住人口×人均产污强度×365
农村居民人均产污强度系数见附表。
②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生活污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量,即污染物的产生量扣减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去除的量。其中有条件地区,使用监测数据校验产污强度、污染物综合去除率等系数。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1-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污染物综合去除率)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个数/行政村总数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综合去除率见附表。
(二)生活及其他废气污染物
生活及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生活及其他能源消费量核算
生活及其他能源消费量只统计煤炭和天然气。生活及其他煤炭、天然气消费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区域除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以外所有用作生活及其他的煤炭、天然气总量,包括居民生活、第三产业和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用煤和天然气。计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工业重点调查源煤炭消费总量
生活及其他天然气消费量=全社会天然气消费总量-工业重点调查源天然气消费总量
全社会煤炭和天然气消费总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煤炭和天然气消费总量来自排放源统计工业源调查汇总量。
对于无法获取调查年度生活及其他煤炭/天然气消费量的地区,在上年能源消费总量基础上根据调查年度内煤改气、煤改电、锅炉淘汰等情况核算当年能源消费量。
3.生活及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生活及其他能源使用废气污染物排量放核算中,不考虑其中工业非重点调查单位治理设施带来的减排,即产生量等于排放量。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根据能源消费量和排放系数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能源消费量×排放系数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包括两部分:能源消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能源消费量与排放系数相乘核算;建筑、餐饮、家庭日化用品、干洗和汽车修补等活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人口或汽车保有量与排放系数相乘核算。
生活及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见附表。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其他类型污水处理设施)与工业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进厂与排放量的核算,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二次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算方法
为保证水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核算的完整性,补充统计调查中填报缺漏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口和排口污染物浓度参考值,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不计入集中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处理厂污泥、废物焚烧炉渣、飞灰等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可按生产运行管理的报表结果填报。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二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有两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择使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仅可使用监测法:
(一)监测数据法
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单位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方法。
符合规范性使用要求的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的使用顺序为: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自动监测数据指调查年度全年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开展校准、校验、运行维护和监测,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
2.监测数据使用要求
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依据调查单位的产品或能源类型、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对应的“影响因素”组合确定产污系数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见附表。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移动源污染物核算方法移动源核算范围为机动车污染排放。
(一)核算单元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等于区域机动车保有量与排放系数相乘,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