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3+2”专科与本科贯通培养、高职单独招生与综合评价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2947)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一)2021年夏季高考考生(艺体类考生可凭文化课成绩在普通类填报我校志愿)。
(二)参加山东省2021年春季高考,且报考类别为畜牧养殖类、信息技术类、财经类、商贸类、机电一体化类、电工电子类的考生。
第十二条招生条件:不限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不限性别及比例;身体条件及专业报考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录取规则
(一)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网上录取。
(三)学院认可生源省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符合生源省优先录取规定的考生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毕业及就业: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就业。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毕业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业调整: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对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