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2006年6月26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4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6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7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8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第9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10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11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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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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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部令67号)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h1eole8.html
3.第2页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法律法规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57103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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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销售者或者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当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代码及相关信息的变更。23、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和个体养殖档案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https://www.danganj.com/news/21593.html
1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https://www.ilawpress.com/law/detail?id=7rn9-IKS4ZNPQLY5YcGAgQ
1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蒋艳超律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畜禽及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97543.html
1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主 题词]:畜禽屠宰; 档案管理; 标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 畜禽养殖场; 卫生监督机构; 畜禽产品; 行政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 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5f105ede4fe1a89a71270.html
14.灵麒法规库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http://law.lenchy.com/law/f7b84b189dab450eac069cb556b462d6/
15.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正式实施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http://www.chinawestagr.com/fxcszx/ShowContent.asp?id=4366
16.养殖档案规范填写范例.ppt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https://www.taodocs.com/p-419746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