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市林草局组织开展了我市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的调查确认工作,现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关于呼和浩特市适宜载畜量标准的公示”以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4年天然草地产草量及适宜载畜量的通报》有关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适宜载畜量放牧上线
县林草局已按照上级下达的适宜载畜量标准结合各乡镇、筹备组草原面积计算完成(详见附件),要以此次标准发布为契机,根据暖季和冷季适宜载畜量以及我县发布的休牧期限(每年4月1日-5月30日,共计60天),严把草原载畜量上线,指导农牧民合理化开展放牧行为,确保草原上放牧行为全面符合载畜量要求。
二、压紧压实禁牧休牧主体责任
按照《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和我县制定的禁牧休牧方案有关要求,乡镇(筹备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牧休牧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草管员,优先聘用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牲畜全部出栏、退养、转产的农户,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机制,摸清行政区域设施圈养规模,重点对农户养殖户数、牲畜头数、养殖地点等进行台账式管理,在低于本地区载畜量的基础上严禁外来养殖户放牧行为,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组织乡镇综合执法局做好查处处理工作,确保禁牧休牧工作得到全面落实;行政村(农场)应当协助乡镇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休牧公约,完善村规民约,明确义务和责任,严把行政区内规定的载畜量上线,发现外来放牧行为报乡镇,并通过造册登记或签订禁牧休牧责任书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工作。
要对照上述职责,拿出切实可行的各项工作举措,确保禁牧休牧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县林长办已按上级要求将禁牧休牧工作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县林草局将派出专人对我县禁牧休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并根据情况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持续增强设施圈养量建设
要在推进禁牧休牧工作落实和违规放牧处理处置的同时,积极推进设施圈养建设指导工作,在青贮玉米种植收储和秸秆综合利用方面强化部署安排,组织农畜技术人员对设施圈养农牧民进行技术指导,确保设施圈养牲畜有足够的草料保障和疫病灾害处置能力较大提升,为广大农牧民支持我县禁牧休牧工作推进,提供基础保障。
附件:和林格尔县各乡镇、筹备组适宜载畜量统计表
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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