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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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规定了五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犯罪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以及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第三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一些工程竞标、拍卖等活动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参与竞标的参与者退出投标、拍卖活动。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中标或者在没有竞拍者竞拍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购买到拍卖品。按照正常的市场运作情况,竞标市场或者拍卖市场应当是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均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标或竞拍活动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具有真正实力和资质的竞标者或竞拍者胜出,以达到竞标项目或拍卖品竞拍的最终目的,使得竞标项目或工程得到符合要求的保证高质量的完成以及竞拍的拍卖品能让有真正收藏实力的人收藏。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竞标和竞拍的市场秩序,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得到竞标结果和拍卖品,而且使没有资质和实力的施工队伍或项目经营者混入了市场,使他人不能合法参与竞争。

第四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法则进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出让人的情况下转让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

第五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由于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的情况。

犯本条规定的犯罪,处两档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采用的强迫交易手段特别恶劣、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1、强迫交易罪中交易行为的认定

2、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之间区别

3、强迫交易罪中交易行为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是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中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强迫交易罪表现的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是一种交易行为。(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强迫交易的故意,一般是为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是出于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流氓动机。(3)犯罪主体要求不同。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

??5.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6.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8.侦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类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资金数额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公报案例:

朱波伟、雷秀平强迫交易案

裁判要旨: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3.检察案例:

4.《刑审参考》案例:

【第109号】郑小平、邹小虎强迫交易案

裁判要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

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共同强迫交易中个别行为人临时起意持刀重伤他人的,对于该个别人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处罚,而其它人仍然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520号】李洪生强迫交易案——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

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强迫交易罪只能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如果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则缺少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借款行为不是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的范围,

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仅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显然不属于该罪所指的“交易”。借款人客观上并无还款能力,也无还款意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借钱为名,行劫财之实,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5.无罪案例

6、人民法院报案例:

罗某强等人强迫交易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受害人接受服务,强迫受害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1.知网文献

论强迫交易罪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徐铭勋/《法学杂志》/2018年第4期

强迫交易罪及其关联犯罪的体系解释----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强迫交易罪及其关联犯罪的体系解释——以酒托案为例----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强迫交易罪的适用----林毅/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9期

强迫交易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吴学斌;郑佳/《人民检察》/2007年第7期

强迫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逄政;余岚/《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有待调整----裴以冈;吴秀华/《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辨析----贾凌/《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辨析--以倪文跃案为视角----贾凌/《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

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研究----冯英菊/《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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