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较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农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区域的落地实施;具备指导农业高质量发展专业技术能力。(三)掌握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农业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模涉农负责人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获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四)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五)参与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2项以上。
(六)在适宜区域范围内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七)主持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行业风险预警报告被当地政府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的;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4次以上;或开展专业技术讲座、农民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编写1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2部以上。(十)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示范带动农民300户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农艺(经)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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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三名)以上并发布实施。(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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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或通讯作者。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202—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能设计并实施新技术项目,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和解决;在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农经管理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五)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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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比较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参与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前沿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推广课题,促进本区域农业科学技术发展。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问题或技术难题,或参与农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起草编制农业发展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三)具备传授农业新技术能力,或能够指导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四)参与制定(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
(五)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1项以上。
(六)参与推广实用新产品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等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承担本行业重点工作过程中集成推广关键技术,取得了重大成果,被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培树的典型模式、示范基地、优秀案例,被省直部门以上公布、推介、推广。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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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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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
(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五)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了解本行业先进技术,能够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过程中提出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引导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区域的推广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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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较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畜牧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区域的落地实施;具备指导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能力。
(三)掌握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畜牧(兽医)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技术人员,培训规模养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能力。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畜牧(兽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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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项以上。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近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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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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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能设计并实施新技术项目,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和解决;在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五)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比较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参与畜牧(兽医)技术研究、推广前沿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推广课题,促进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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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发展。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畜牧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问题或技术难题,或参与畜牧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起草编制畜牧业发展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或在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饲养、疾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能力。
(三)具备传授畜牧(兽医)新技术能力,或能够指导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县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四)参与制定(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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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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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正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副高级农民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基本条件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取得高级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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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三)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一定的成员数量,能够推广应用农业新机具、新技术、新品种等,能为当地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组织提供种养殖、兽医等技术和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方面的服务。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民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杰出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极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杰出成绩。
(二)具备下列重大业绩中的二条:
1.培育农业新品种1个以上;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1项以上;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致富能手等荣誉称号;6.每年担任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主讲,参与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乡村人才700人以上。
对参加“头雁”培育等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其中,入选“全国十佳农民”、省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直接申报。
(一)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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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农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四)参与评定的人员所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5年内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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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指导中级农民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取得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后,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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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极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具备下列重大业绩中的一条: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1项以上;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致富能手等荣誉称号;6.每年担任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主讲,参与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乡村人才500人以上。
对参加“头雁”培育等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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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一、适用范围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初级职称后,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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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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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一)省内大中型企业或达到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二)事业单位收入达到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过大中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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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持一个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财务预测和决策、经济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集、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编写(制订)全国、全省、全市、大中型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2.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含译著),撰写不少于1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4.主持所在企业的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会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获本专业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本专业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并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或独立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表发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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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本专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七)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九)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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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二)主持、指导一个县(区)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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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与主持编写(制订)县(包括行业)以上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以上(独撰写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财务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并得到市(厅)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需提供有效依据)。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会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不含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224—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并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满足基本条件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六、附则
(六)本专业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七)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八)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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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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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国家或本行业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3项以上。(二)主持编辑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汇编5种以上。(三)主持省(部)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2项以上。(四)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3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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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额定人员)。
1.主持或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
2.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3.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下同),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三)因统计工作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统计局授予的荣誉称号或二等功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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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副高级职称:指取得统计或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
(十一)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十二)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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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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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中级职称,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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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2项以上。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参与主持市(厅)级课题(前三名)。
1.参与主持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或决策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2.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管理,使单位经济增收节支1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3.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须提供有效依据,下同),或参与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单位领导批准实施。4.主持制定统计方法制度、调查方案等,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依据)。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得到市(厅)级主管领导批示或推广交流(须提供有效依据)。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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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10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中级职称:指取得统计或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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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十二)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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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适用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加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规划编制或重大项目咨询等工作。
(二)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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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人员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管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管理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五)自参加工作后,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满15年。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一)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作为骨干人员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对总价值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评估咨询报告和效益证明)。(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制定的市(厅)级以上规划、政策、方案、研究报告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研究报告和应用证明)。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经济效益提升300万元以上;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扭亏200万元以上(以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对大、中型企事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并被单位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研究报告和应用证明)。(七)独立或作为骨干人员,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独立撰写不少于15万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八)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被省级有关领导批转推广(须提供分析报告和批示);独立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主持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三年每年主持1次以上本行业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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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经济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获本专业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本专业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
(二)独立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转化为实施方案(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作为主持人员在经济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被同行业广泛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进步(须提供研究报告和证明材料)。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二)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六)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结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骨干人员为前3名,主要人员为前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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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适用于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掌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与有关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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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市(厅)级课题。(三)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5年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管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五)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标准、专项报告等的起草工作。
(六)自参加工作后,在县级(含)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满10年。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承担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设计目标(附立项和验收材料)。(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制定的有关规划、政策、方案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或扭亏为盈(以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并应用于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本单位改革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八)独立或作为骨干人员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九)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经济领导的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须提供分析报告和批示);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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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济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转化为实施方案(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经济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被同行业广泛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进步(须提供研究报告和证明材料)。六、附则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10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七)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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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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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累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1.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2.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
(二)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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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二)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
(三)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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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十一)主要完成人:指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研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十二)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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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掌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专业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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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作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
5.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
(二)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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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审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七)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八)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