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广正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荣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H8MM1G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创业路6号生产综合楼一楼114房、119房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在其经营涉案2个品种兽用生物制品之时,涉案产品均没有具体载明在当时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2021年2月24日分别购进生产批号为201908017、202010036的两个批次的涉案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该兽药标称:通用名称: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商品名:多康;规格:250ml/瓶;批准文号:兽药生字020112064;生产商信息:天津市中升挑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280瓶,其中,生产批号为201908017的产品,进货112瓶,进货单价30元/瓶,于2020年3月11日、5月14日分别销售56瓶共112瓶,销售收入4200元,货值4200元;生产批号为202010036的产品,进货168瓶,进货单价30元/瓶,未销售,库存168瓶,销售标价35元/瓶,货值5880元。当事人经营涉案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销售收入4200元,货值10080元。
二、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9日购进涉案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四联活疫苗(该兽药标称:通用名称: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四联活疫苗;规格:1头份/瓶;批准文号:兽药生字140406047;生产批号:2010020,生产企业:中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生物药厂)400瓶,进货单价4.5元/瓶,于2020年11月26日、11月27日分别销售200瓶共400瓶,销售单价6.5元/瓶,销售收入2600元,货值26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3月11日、5月14日和2021年2月24日销售了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村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当事人于2021年2月24日进货涉案168瓶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存放于仓库且待售至本案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涉案2个品种兽用生物制品,违法所得6800元,货值126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2022)兽药经营证字20001277号、发证日期:2022年1月4日;证号:(2019)兽药经营证字20001277号、发证日期:2019年12月9日;证号:(2019)兽药经营证字20001277号、发证日期:2021年1月12日];《照片证据》(当事人销售单);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产品照片证据》《照片证据》(当事人销售价格表);以上证据共同佐证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涉案兽用生物制品。
三、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当事人采购计划3份、供应商出库单3份、当事人采购收货单3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涉案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进货280瓶(其中生产批号为201908017的进货112瓶、生产批号为202010036的进货168瓶),进货单价30元/瓶;涉案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四联活疫苗,进货400瓶,进货单价4.5元/瓶。
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涉案产品购买人的《询问笔录》《照片证据》(当事人销售单)《证据照片》(当事人产品销售价格表)《证据照片》(当事人销售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回款收据4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涉案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已销售112瓶,待销售168瓶,已销售收入4200元,违法所得4200元,货值10080元(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计算,待销售的按标价计算);涉案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四联活疫苗,已销售400瓶,销售单价6.5元/瓶,销售收入2600元,违法所得2600元,货值2600元。以上涉案的2个品种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收入合计6800元,违法所得合计6800元,货值合计12680元。
本机关认为:
一、没收涉案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精制蛋黄抗体168瓶(共42000毫升);
二、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三、处货值4.1倍罚款共5198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8788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6日
2022-06-0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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