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川畜食发〔2013〕21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我局制订了《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4月18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因畜牧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于本预案。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97号)执行。

1.4工作原则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决策,有效处置;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4.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3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2.1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2.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2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

2.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或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3.4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成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是全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以上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工作。

3.1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设置

3.1.1总指挥: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局长担任。

3.1.2副总指挥: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3.1.3指挥部成员单位: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生产科教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市场经济与信息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监察所、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饲料工作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总站、省蜂业管理站、市场信息中心,以及发生事故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2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等。

3.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1事故调查组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3.2事故处理组

3.3.3综合组

组成: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办公室为主,其余成员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

职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文件的起草;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3.3.4应急专家组

职责:为预防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开展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3.4.2局办公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协调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整理和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3.4.15监察审计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5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支持机构

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校)组成。

4监测、预警、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禽养殖者以及畜产品批发市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后,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1)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

4.3.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初次报告

4.3.5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我省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1.3较大和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

5.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2)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专家组评估后,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3指挥协调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响应终止

事故隐患消除后,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责任追究

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6.2.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6.2.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奖励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4总结评估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2人员保障

7.3技术保障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7.4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必要的应急处置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宣传培训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附则

9.1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日常工作由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传真:028-85578910邮编:610041

9.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3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本预案在施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川畜食函〔2007〕464号)同时作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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