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周、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东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建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田东周因诉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林州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42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东周申请再审称,1.林州市政府在拆迁其涉案养殖场时,未对养殖场的物品进行统计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对田东周主张的物品损失不予支持不当。2.涉案养殖场为作坊式养殖场而非规模化养殖场,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养殖场为规模化养殖场,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对田东周主张的建筑物损失不予支持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综上,田东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