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党委群团机关、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行政类事业单位。
1、党委群团机关:是指所有的党委机关,和群团机关,包括省市县委、人大、政协机关办公室,团委、妇联、工会、科协、文联、残联,政法委、统战部、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党委、群团机关职能和政府机构类似,同样使用行政编制,因而被定义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被称为“参公人员”。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指市县级以下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由于行政机构数额限制,行政编制数额限制,这些单位被设置为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包括农业、交通、文化、国土、工商、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下属的执法中心、执法大队、执法局、稽查局等。同样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人员”。
3、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中,根据承担行政职能的多少,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三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就是典型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完全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被陆续审批成为参公事业单位。完全类主要是指一些原本对应省市应该被设置为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因县区行政部门数额限制,被设为事业单位的,例如林业局、环保局、信访局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行政职能,只承担部分公益服务职能,例如国资局、档案局、招商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非税局、农综办、规划局、房管局、老龄办、救助管理局、社保局、就业局等。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各地审批进展不同,是否参公不是完全相同。
另外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
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
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
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三)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
1、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
3、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
4、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5、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
6、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
7、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
2、厅局级正职900元
3、厅局级副职730元
4、县处级正职570元
5、县处级副职480元
6、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7、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8、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
9、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
2、县处级460元
3、乡科级350元
4、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5、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
6、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7、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
三、重庆事业单位招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