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5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查流程、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申请条件等。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此外,规定还涉及变更和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针对大众的疑虑和困惑,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
《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力有效提升。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这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切实把好生猪屠宰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二
《规定》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01
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规定》,农业农村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02
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
03
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
为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04
强化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
《规定》在许可实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规定》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从企业的需求出发,注重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
在程序设置方面,考虑到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既要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也要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项目建成但不符合规划和防疫条件的情况,《规定》统筹定点屠宰设置审查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两项许可的实施,要求确认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四
有群众反映,在一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农民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宰猪还有一定困难,请问如何推动解决?
答:随着生猪屠宰产能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交通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农民群众委托屠宰厂(场)宰猪的便利程度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少数地方因为边远和交通不便依然面临“宰猪难”“吃肉难”问题。
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供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此类小型屠宰场点不适用《规定》要求。
五
农业农村部在引导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发展
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们把强化规划引领、准入管理、过程管理和监管执法作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规划引领方面,督促各省份制订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辖区生猪屠宰产能科学布局,促进养殖、屠宰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调猪变调肉”的流通格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准入管理方面,督促地方落实《规定》,严把准入关口,确保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行业规划,满足设置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生猪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过程管理方面,我们制定出台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屠宰厂(场)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以及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照规范及时整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面达到要求。
监管执法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六
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规定》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理解好、把握好《规定》要求。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