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
第五章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第四十二条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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