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冬蒙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大困境亟需破解

——基于全国31个省254个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

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亟需破解,为此,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依托“百村观察”平台,于2013年7月到8月在全国范围内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展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呈现区域发展不均衡、增长情况较缓慢、现代化程度较低,主要面临土地资金约束,服务体系滞后;精英人才缺乏,难以持续发展;管理规范不强,带动作用有限等三大困境,限制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此,课题组建议:各级政府助力,完善土地流转机制;自治组织出力,培养经营主体精英;监督组织出力,规范经营主体运营,以此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面临困境。

一、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一)区域发展不均衡

当前中国农村的发展水平体现出地域差异性,这也使得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发展呈现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从东中西部地区来看,在254个有效样本中,东部地区近半数村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达到1.69个以下,中部地区五成以上村庄达到2.30个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见,东部地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南北地区来看,北方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平均每个村6.44个,而南方地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平均每个村5.31个,且近半数村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数在1.81个以下。由此观之,南方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平均水平较低。经营主体平均水平最高。可见,无论东中西部或南北部,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均呈现区域不均衡性。

(二)增长情况较缓慢

对2013年全国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长率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四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长都处于较低水平,增长率均低于7%;而且四种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长率彼此差异较大,差异性甚至超过了5%。具体来说,相对于2012年来说,2013年种植大户和农业合作社的增长率较高,达到了5.0%以上;家庭农场的增长率次之,达到了2.31%,农业企业的增长率较低,且低于2.00%。可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情况差异大,且整体增长较为缓慢。

(三)现代化程度较低

对村庄是否存在四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统计。在所调查的村庄中,种植大户的总体发展情况较好,有种植大户的村庄比例达到了54.43%;农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情况次之,有农业合作社的村庄比例为38.24%。而存在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村庄数量较少,所占比例均不足15%。具体对东部、西部和中部三大区域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长总数量和平均数的进行统计,三个地区的农业企业等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经营主体增加数量都较低,东部和西部增长数为零。可见,当前新型农业主体现代化程度较低。

二、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三大困境

(一)土地资金约束,服务体系滞后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管国家承认其为非农用地性质,但却不允许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流转,从而导致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拥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限制了其流转获得融资的能力。这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全国218个有效样本进行调查发现,有49个村庄的新型农业经营遇到的困难时“土地流转难”,占比22.48%。而当前经营主体面临另一个困难为资金困难。对全国218个有效样本进行调查发现,35.7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困难是“缺少资金”,有78个受访村庄;其次有49个村庄的新型农业经营遇到的困难时“土地流转难”,占比22.48%;总而言之,缺乏资金也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困难。

(二)精英人才缺乏,难以持续发展

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通过调查数据来看,仍然有28.00%的城中村或者城郊村遇到的困难为“缺乏带头人”,而也有19.69%的农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困难为“缺乏带头人”。总而言之,不管是城中村、城郊村还是农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普遍发展困难是“缺乏带头人”,尤其是缺乏经营维持经营主体的发展,这也导致了当前经营主体难以持续发展。

(三)管理规范不强,带动作用有限

对于经营主体自身运营情况,全国普遍存在内部管理规范不强,“主体运行不畅”的这类问题在中高收入村庄和高收入村庄中其内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更为突出,占比分别为30.43%和38.10%。另外,低收入村庄和中低收入村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问题也相对多样,他们遇到的其他经营类型的问题的占比也比较高,分别为21.43%和31.25%。另外,低收入村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有限,农民难受益”的问题也比较大,可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规范问题也是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多措并举,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大困境

(一)各级政府合力,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首先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同时有利于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有利于农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从而促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其次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应当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从而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机制合理推动,不能强制推动。必须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二)自治组织助力,培养经营主体精英

(三)监督组织出力,规范经营主体运营

建立健全的监督组织体系,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制定出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机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建档、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三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建立统一的品牌包装和市场营销,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农产品和基地认证,统一农资采购供应、施肥配药和病虫防治,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确保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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