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正经历阵痛期。在市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形成过程中,玉米价补分离,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调低,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谷物种植者的收入。市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形成前,从事谷物专业化生产的农户要承受改革阵痛,粮食生产经营者增收会遇到一些困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任重而道远。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历史欠账较多,靠天吃饭局面尚未根本改变。例如,中低产农田仍占耕地总面积的2/3。农业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系统退化明显。用水方式仍比较粗放,水资源供需矛盾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我国一部分主要农产品尚达不到既优质又高产的目标,一些品种还不能满足国内需求。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受到制约。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没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约1.6亿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0%。他们多是返乡的第一代和部分第二代农民工,在外出打工最佳劳动年龄过后难以为城市所接纳,只得返乡务农。他们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经营主体,很难再离开农业和农村。这种情况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形成了制约。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问题亟须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涉及生产端和消费端。在生产端,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面对大市场如何打通销售渠道、实现由产品到商品的转化,经济实力弱小的小农户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都是关系成千上万小农户生计与收入的重大问题。在消费端,随着消费者和厂家对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重视,在面对小农户时如何监督农产品种植流程和实现产品回溯、保证农产品供给安全,是现代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循序渐进
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更好地发挥其财产功能,是一项关系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虽然宗旨和目标是明确的,但具体的路径还需要审慎思考。这首先是因为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错综复杂,并非单靠“放”就能产生效果,在“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有所管控。其次是因为这个问题还涉及土地制度的统一性,以及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等综合问题,所以必须从宏观视角看待,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一方面规避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带来的风险,实现成本收益对比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对部分人的偏袒,维护全国范围内的制度公平性。
“大棚房”整治的三个建议
赵强社
一要严肃追责。“一拆了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受到了重大损失,要有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地方只对上负责、对自己负责而导致的“一刀切”“扩大化”的行为,要“秋后算账”,不能不了了之,要为群众负责,为群众的损失负责。要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对“一刀切”问责,才能使“一刀切”前三思而后行。
二要吸取教训。政府要指导。“大棚房”问题,暴露了过去在“三农”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指导、不作为、不表态,政策缺位、指导缺位的问题,使休闲农业经营者心中无底、盲目尝试,如履薄冰。政策要衔接。改革开放以来,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综合协调、政策统筹等职能弱化,不适应农村改革复杂性系统性的要求。
小农户社会化的依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陆福兴
从三方面入手谨防乡村振兴“负债前行”
桂华
一是正确定位乡村振兴战略。当前,我国进入乡村发展新阶段,部分地区基层政府制定了全域乡村建设规划。避免在振兴乡村的过程中出现新的村级债务,关键在于将乡村振兴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抓。因此,乡村振兴应当分阶段推进:2035年之前农村人口城镇化的大趋势不会变,这一阶段的乡村建设应当定位于“底线目标”,做好“补短板”,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到2050年左右城镇化结束后,农村人口大幅减少,再实现“补齐”,真正进入“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阶段。
二是改变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在事关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必需公共品方面,包括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工程、道路村村通等,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减少基层配套要求。做好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机制,构建农村公益建设中的农民参与机制,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最后一公里”问题。优化对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改变基层干部的政绩观,杜绝乡村建设中“造盆景”“堆亮点”的现象。
三是村庄集体的经营性开发行为当慎重。当前我国经济重心在城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有限,只有少部分区位条件优越的城中城郊村,有机会借助政府土地开发政策而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占全国农村绝大多数的一般农业型村庄,需慎重对待村庄集体的经营性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