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基本制度,推进协同发展。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二是注重市场导向,发挥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手段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通过政策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突出发展重点。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经营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创设扶持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开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四是强化政策扶持,确保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扶持方向、范围和程序,与农业产业政策、脱贫攻坚政策相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构建完成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生产型向全面生产经营型转变,适应市场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增强,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通过开展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和示范家庭农场引带工作,农户家庭农场数量达到4万家以上。引导种养大户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数量实现稳定增长。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每年以不低于10%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通过完善和创新农业企业与农民之间利益联结机制,省级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2200家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00亿元。农业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2亿亩。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五)支持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普通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专业合作社、综合经营性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智能催芽、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和森工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服务。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重组、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促进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农业类产业协会。
(八)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制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连片经营。加快建设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地要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创业园以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等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创新创业,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九)引导规范发展。开展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指导和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带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等。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十四)完善农业用水和用电政策。
各地要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利用烘干塔对农产品进行烘干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对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
四、强化组织保障和政策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基层力量。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督促指导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中专毕业学生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
(二十)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