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从业管理
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四、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七、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