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鹤峰县机构改革方案》、《鹤峰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中共鹤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畜牧(水产)、兽医、兽药、饲料、畜禽屠宰行业的政策、发展规划、质量标准、产业政策、重大科技攻关措施等。
(二)协助畜禽(水产)、牧草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推广).
(三)负责动物疫病性四的物资组织、供应、技术服务、培训、科普宣传工作。
(四)协助组织实施重大动物强制免疫和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五)组织实施兽医诊疗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七)承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和生态等保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中心日常运转、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等。承担中心文电、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统计、年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会务、新闻宣传(意识形态)、信访、财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畜牧产业发展股。协助畜禽(水产)品种资源的调查和保护工作;负责畜禽(水产)品种改良及良种推广;承担畜禽(水产)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及应用;负责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技术、畜禽产品初加工技术推广及应用;负责畜牧业政策、发展规划拟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渔业发展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工作;承担畜禽产品、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等质量标准、行业规划制定的技术服务工作;为畜牧业商品基地、畜禽产品加工业及家庭牧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培育畜牧(水产)企业,组织实施畜牧产业发展项目;负责实施畜禽养殖补贴、保险等涉畜牧(水产)方面的惠农政策;承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参与牧草资源的调查工作;承担兽药、饲料等质量标准、行业规划制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兽药经营管理人员、养殖企业技术人员用药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台账;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畜牧技术防控股。协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中蜂产业发展股。负责发展中蜂养殖,加强蜜源植物资源保护、扩大蜜源植物种植面积,建设中蜂繁育基地和保种场,提高供种能力。编制中蜂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中蜂品牌建设,开展养蜂技术培训与服务,开发提升蜂产业质量,培育养蜂能手和市场主体等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1名。设主任(正科级)1名,副主任3名(副科级),股级负责人4名。
第六条本方案由中共鹤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本方案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