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阿尔山森工公司家庭生态林场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限定标准,养殖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载畜量进行放牧,不得超载放牧。对超出标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令限期减少牲畜数量,以达到合理载畜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二、自2025年1月起,坚决杜绝家庭生态林场放养的牲畜采取春季迁回转场饲养的养殖方式。阿尔山森工公司决不允许借转场名义把牲畜迁回生态功能区内,森工公司不予办理任何牲畜转场手续。
四、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规范养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阿尔山森工公司关于规范家庭生态林场及养殖放牧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改变传统养殖方式,积极发展舍饲养殖或其他非牧产业,实现畜牧业生产与林草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七、家庭生态林场养殖户必须对所放牧的牲畜进行有效监管,确保牲畜佩戴标识牌,以便识别和管理。如发生矛盾自行解决,造成任何后果自行承担。
八、家庭生态林场养殖户需加强对牲畜疫病的防控,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定期对牲畜进行疫苗接种、疫病检测等工作,防止疫病传播扩散,保护林草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严禁在放牧过程中使用非法药物、添加剂等危害林草生态和牲畜健康的物质。
九.对合同到期、过期、历史形成的家庭生态林场养殖户以及非法游牧人员违规养殖放牧的,需在2025年内无条件撤出养殖区域。
十一、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养殖放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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