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包括文化课考试和艺术类专业考试两个部分。艺术类专业考试又分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高校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省际联考(以下简称省际联考)、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文化课统一考试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辽宁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9号)文件规定,辽宁省2025年高考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择性考试科目(考生在选择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时,首先在物理和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作为首选科目,然后在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考生报考专业须符合高校相应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艺术类专业省统考
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等6个科类实行省统考。考生所报考专业属于“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艺术类专业”范围,必须参加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属于“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艺术类专业”范围的专业,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批次,高校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各科目的考试内容、范围、分值等详见《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招考委字〔2023〕3号)。
省统考各科目均按满分100分进行评分,再折算成对应科目成绩。各科目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2位小数,再计入总分,总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1位小数。
1.美术与设计类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于2024年11月30日-12月1日在各市标准化考点进行。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三个科目:素描、速写(综合能力)、色彩,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2.书法类
书法类专业省统考于2024年12月1日在各市标准化考点进行。书法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两个科目: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3.音乐类
音乐表演(器乐)考试包括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器乐(240分)四个科目。
音乐表演(声乐)考试包括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声乐(240分)四个科目。声乐科目考生可选择流行、美声、民声3种唱法。
音乐教育考试包括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主项(165分)、副项(75分)五个科目。主项选择声乐的考生,副项须选择器乐;主项选择器乐的考生,副项须选择声乐。主副项内容确定后不允许反向选择。
4.舞蹈类
舞蹈类专业省统考于2024年12月2-7日进行,面试地点在沈阳音乐学院(桃仙校区)。舞蹈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三个科目:舞蹈基本功(120分)、舞蹈表演(150分)、舞蹈即兴(30分)。考生可选择中国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和流行舞5个舞种方向。
5.表(导)演类
戏剧影视表演方向考试包括文学作品朗诵(100分)、自选曲目演唱(50分)、形体技能展现(50分)、命题即兴表演(100分)。
服装表演方向考试包括形体形象观测(150分)、台步展示(120分)、才艺展示(30分)。
戏剧影视导演方向考试包括文学作品朗诵(50分)、命题即兴表演(50分)、叙事性作品写作(200分)。
6.播音与主持类
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于2024年12月20日开始,面试地点在辽宁大学(蒲河校区)。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三个科目:作品朗读、新闻播报、话题评述,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三)艺术类专业省际联考
(四)艺术类专业校考
我省分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进行投档,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严禁非艺术类考生参加校考加试(考生号第10位为3或7的为艺术类考生),对参加校考的非艺术类考生我省将不予投档录取。
三、专业考试成绩
1.艺术类专业省统考结束后,根据工作安排,我省适时公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并统一划定各科类统考合格分数线,考生可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查询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成绩分布情况和各专业合格分数线,自行打印考生省统考成绩单。
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基本信息是否正确,考生答卷(含答卷、答题卡、音视频等,下同)是否与本人信息一致,答卷是否漏评、漏统(登),各科目(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核范围之内。成绩复核不提供考生查看答卷服务,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成绩复核结束后,复核结果以成绩复核通知单为准。
2.戏曲类省际联考组考高校负责发布成绩、成绩查询方式、复核办法等。
3.各艺术类招生院校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艺术类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上报校考成绩、省际联考成绩、省统考子科类与高校专业对应关系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科类。院校上报的考生成绩及省统考子科类与高校专业对应关系经辽宁省招考办确认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修改,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
4.我省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通过“艺术类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公布省统考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成绩等有关情况,供各院校查询、下载使用。
5.辽宁省招考办将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通过指定方式向校考批次高校(包含经批准开展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本科专业)提供相应填报校考批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校考批次录取时,以辽宁省招考办正式投档名单为准。
四、志愿填报
本科提前批:包括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使用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戏曲类本科专业,设1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和无条件的专业服从志愿。
本科批:包括除本科提前批院校艺术类专业外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本科批艺术类专业使用我省统考成绩并执行我省统一投档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实行以“专业(含科类及方向)+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1个“专业(含科类及方向)+学校”为1个志愿,考生可填报的志愿最大数量为60个,可以填满所有志愿,也可选择填报部分志愿。
高职(专科)批:包括所有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和使用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戏曲类专科专业。高职(专科)批艺术类专业使用我省统考成绩(含戏曲类专科专业省际联考成绩)并执行我省统一投档原则的艺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实行以“专业(含科类及方向)+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1个“专业(含科类及方向)+学校”为1个志愿,考生可填报的志愿最大数量为30个,可以填满所有志愿,也可选择填报部分志愿。
除本科提前批外,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实行剩余计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每批次均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征集志愿”的志愿设置、投档原则与原批次相同。
五、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有关录取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一)在我省招生的艺术类院校(专业)须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我省将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别投档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组织省际联考的戏曲类本科专业和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编制分省计划。
除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破格录取的考生外,其它高校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艺术类本科提前批依据考生志愿顺序、文化课控制线等,将报考该校的考生档案提供给有关院校,由有关院校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四)实行省际联考的戏曲类本科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高校依据考生志愿和省际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五)艺术类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均按以下综合分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其中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
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6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100×40%。
戏剧影视导演: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7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100×30%。
音乐类、舞蹈类、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类: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5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100×50%。
戏曲类:综合分即省际联考成绩。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对省统考成绩(含戏曲类专科专业省际联考成绩)合格且达到艺术类相应文化控制线的考生,按照考生的综合分(保留1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专业学校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1:1比例投档。
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统一录取模式的批次或阶段,考生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七)各高校应按教育部划定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高校如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提前告知考生应参加的省级统考对应科类及录取要求,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违规违法处罚
七、其他
1.教育部2025年艺术类招生政策如有调整,我省将另行通知。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